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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23日电(李京泽梁晓辉张素)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草案23日要求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四次。 草案四评论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卫生服务复印件。
在妇幼健康服务、残疾人康复、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置方面,草案四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制度,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 二是国家迅速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事业,把康复和教育结合起来。 三、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另外,与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和部门提出的充实学校体育、全民运动的建议相比,草案更完善了相关规定。 例如,增加规定学校必须按规定开设体育和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睛保健体操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的考核体系。 增加公民是自己健康的首要责任人,确立和实践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
为了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编辑的草案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实施共同惩戒”。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新闻保障措施的不完备会导致医疗新闻的泄露等,增加规定的罚款处罚。 "“除了对以廉价报价投标、欺诈、投标贯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法投标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关机构处罚外,还对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进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完)
【:李霈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