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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完全没有诽谤政府的罪
许多网民在网上发表了意见,一位人民网民自嘲说:“根据内蒙古的判决法,强国论坛的大部分读者都可以做出判决。” 自称“读者代表”的网民提问:“既然是为人民而动,为什么不允许人民插嘴?”
王帅和吴保全的区别告诉我们,以诽谤罪逮捕网上新闻曝光政府政策的读者是不基于法律的,根据吴保全的经验,我们详细了解了在什么情况下公民犯名誉毁谤罪,有“诽谤政府”的罪,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专家王顺安教授对吴保全案的解决结果表示:“不会诽谤政府的罪行。 这根本是虚构的罪行。 公民的发言不能轻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通过批评政府构成犯罪,那就不会成为复制狱吗? ! ”。
王顺安教授说,刑法规定,对“诽谤罪”,用暴力和其他做法公开侮辱别人,编造事实诽谤别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名誉罪是指对自然人进行人身或人格攻击,是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与政府机关和公司无关,没有诽谤政府的规定。 更何况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损害权,政府既不属于名誉损害罪相关的对象,也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
因言语而受刑的“口”决不能张开
当然,法律中也有公民批判政府限度的规范,在我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职工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职工的违法失业行为,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起诉讼、控告或告发,但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指控而陷害。 ”如果市民“捏造事实,煽动大众”,有可能触犯“推翻国家政权罪”。
“公权机关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这是任何法治社会的共识。 市民对政府的批评可能不正确,但这种不正确并不被定义为“诽谤”,也不会随便被认定为“犯罪”。 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自由,除非是恶意捏造的事实,否则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关于网络言论有时攻击性很强的现状,王顺安教授认为:“网络确实要管理,网络新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不能随便捏造事实。”
但是,王顺安教授说:“网络的管理多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 如果滥用网络人身攻击个人,可以勉强考虑是否适用名誉毁誉罪。 其他情况不容易使用刑法,应该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及行政责任中规范“网上行为”。 ”。
批评政府不受方法的限制。
关于“王帅案”和“吴保全案”的不同解决结果,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鄂尔多斯的这件事,你的媒体一定会追到最后,不符合宪法大体的这种事件不会那么无语地结束。” 这件事对政府形象的影响太差了,不符合党的要求,严重损害党的利益! ”。
竹立家教授说,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重视平民的四项权利,即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无论是从宪法还是从科学的迅速发展观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等各角度来看,公民都有权监督和批评政府,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但这种表达不限于方法,公民从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法向政府 “政府不能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为个人、集团、部门谋私利的工具,也不能作为压迫平民言论的工具。 ”。
关于一些地方政府的方法,竹立家进一步说:“从这些事件来看,政府对自己的定位还不正确。 我们强调要成为服务型政府,说清楚,政府其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像超市、餐厅,公民是你的顾客,是你的上帝,你说顾客在碗里有苍蝇,你不能抓住顾客 ”。
竹立家教授说,目前政府的许多决定确实缺乏监督。 特别是人民监督不足,但有些官员暴露后,不仅不纠正错误的方法,还压迫大众,这不是因为他们法律知识不足,而是因为他们不擅长法律,他们穿的是当地、本部门或书 这种滥用权力非常严重"。
竹立家教授说:“为了公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必须营造有利于监督的环境,必须在制度上保证政府不能利用公共权力擅自介入、制止或处罚民众来监督政府的行为。 这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达到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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