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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3日根据最高法律网站报道,“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为了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政策角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自2019年以来审查的毒品犯罪和毒品诱发二次犯罪的典型例子 其中,3起死刑的例子分别是吴采购、吴海柱销售、运输、毒品制造事件、周新林运输毒品事件、张伟故意杀人事件。 7个例子是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的事件、祝浩走私、运输毒品的事件、总统府早上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的事件、刘彦钰贩卖毒品的事件、邹火生诱导他人吸毒、盗窃事件、陈德胜将他人
例1
吴采购、吴海柱销售、运输、毒品制造事件
——聚集多人制造、运输和销售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极为严重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吴采购,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吴海柱,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
年11月,被告人吴筹、吴海柱计划与吴某甲(逃亡中)、张伟健(该事件被告人,已判决)等在广东省陆丰市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吴某甲聚集陈江彬、吴佳瑞(均为该事件被告人,已判决) 后吴采购等人租用广东省四会市的工厂作为制毒工厂,将制毒原料、工人从陆丰市运到那里,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和吴某甲将张伟健、陈江彬开车制造的24箱甲基苯丙胺运到高速公路入口,将车交给吴佳瑞前往广东省惠来县。 吴海柱、陈江彬和吴筹、吴某甲分别开车先探路。 后吴海柱指示吴佳瑞在惠来县隆江町卸下7箱毒品卖给别人,把另4箱毒品转移到自己的车上。 吴佳瑞把车开到陆丰市甲子町,吴某乙(另案解决)拿走了那辆车剩下的13箱毒品用于销售。
同月10日,被告人吴采购经与吴某甲、吴某乙等密谋后,张伟健从毒品制造厂搭载7箱甲基苯丙胺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品交给吴某乙联系的买家刘某、张某(均以另案解决)。 凌晨0点左右,刘、张两人开车前往广州市被拦截,公安人员当场从车内没收了上述7箱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92公斤。
同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吴海柱在陆丰市甲子镇被介绍到林宗庭(该事件被告人,已判决),与纪某(在逃中)协商交易550公斤甲基苯丙胺,领取港币20万元。 同月16日22点左右,吴海柱、林宗庭、纪某等在广东省肇庆市经过“验货”明确交易后,陈江彬驾驶纪某的车在制药厂装载甲基苯丙胺,然后在肇庆市某酒店停车场停车。 第二天早上,公安人员在四会市的某高速公路桥底逮捕了吴采购等人,在毒品制造厂逮捕了吴海柱等人。 公安人员在上述酒店停车场纪某的车内没收了15箱甲基苯丙胺,在制药厂的汽车内没收了6箱和3袋甲基苯丙胺,上述甲基苯丙胺合计约830公斤。 公安人员还在制毒工厂内没收了含有约882公斤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白色固液混合物和一些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二)审判结果
这件事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的讨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采购、吴海柱与他人合作制造甲基苯丙胺,运输、销售制造的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罪过。 吴采购,吴海柱聚集了很多人制造、运输、销售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每两被告都是罪平均最明显的主犯,必须服从其组织、指挥、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采购、吴海柱判处死刑并批准,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吴采购,吴海柱于年6月15日依法执行了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中国面临着国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制毒犯罪形势严峻,在个别地区尤为突出。 本案是大量制造、运输和销售甲基苯丙胺的典型例子。 被告吴采购、吴海柱聚集多人参与犯罪,在选定的毒品制造厂制造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销售,形成了“生产供出一贯”式的犯罪链。 吴采购,吴海柱犯罪涉及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仅没收的甲基苯丙胺产品就达到1吨多,还没收了800多公斤的毒品半成品,大量毒品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对每两个人平均判处死刑,为制造毒品类源性犯罪指明了严厉处罚的角度。
例2
周新林携毒事件
——与他人一起携带毒品的量特别庞大,而且过度劳累,犯罪极为严重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周新林,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农民。 2005年6月28日犯盗窃罪,因非法持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3万元,年10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年7月3日。
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新林和刘满生(该案件被告人,被判刑)在云南省景洪市某小区租房子藏毒。 同年8月,周新林经与毒品上家联系,与刘满生一起去缅甸小勋拉检查“检查品”,两人驾驶事先专门购买的两辆汽车去景洪市加布镇附近取出毒品,运到上述租房。 同日10日,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没收了甲基苯丙胺药片(俗称“麻古”) 40490克,第二天逮捕了2名刘。
(二)审判结果
这件事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的讨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新林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药片,其行为构成毒品运输罪。 周新林与该案件被告人刘满生共同购买毒品运输车辆,租房子,共同出国检查毒品,收缴毒品,隐瞒,单独与上家联系,是主犯,因共同犯罪罪更大,应服从其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周新林毒品运输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而且因犯罪受到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在假释考验期届满的月份必须再次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是过劳,主观恶性很深,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新林判处死刑并批准,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的全部财产。
周新林罪犯于年4月21日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西南地区接近“金三角”,一直是中国严重防止国外毒品进口、渗透的重要地区,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扩散到内地省份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法,也是以往要点打击的源性毒品犯罪。 本案是海外“检查品”、国内运输和隐瞒毒品的典型例子。 被告周新林和别人一起买车运毒,租房子藏毒,查毒品,联系家里收毒品。 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因犯罪被判处重刑,假释结束后立即实施毒品犯罪,是受害者,主观恶性,不堪改造。 证据表明,周新林涉嫌运输毒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与被单纯指示、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不同,量刑时应严格处理。
例3
刘勇等人销售、制造毒品的事件
——制造、销售芬太尼等多种新型毒品,依法严惩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刘勇,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企业经营者。
被告人蒋菊华,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微商。
被告人王凤玺,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企业经营者。
被告人夏增玺,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企业经营者。
被告人杨行,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溪是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经营企业的业务员。
年5月,被告人刘勇、蒋菊华共同制造刘勇生产芬太尼等毒品,蒋菊华联系顾客销售,蒋菊华为刘勇提供了部分资金。 同年10月,蒋菊华向被告人王凤玺出售刘勇制造的芬太尼285.08克。 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员逮捕了刘勇。 之后,刘勇从江苏省常州市租的实验室没收了芬太尼5017.8克、甲基帕姆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拉唑仑5012.96克等毒品和制药设备、原料,刘勇位于上海市的租赁所芬太尼
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成立企业,招募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溪等作为业务员,通过网络发布新闻,销售毒品。 王玺从被告人蒋菊华那里购买了上述285.08克芬太尼,从被告人杨行那里购买了991.2克阿普拉唑仑,从其他地方购买了呋喃芬太尼等毒品。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计划没收王凤玺,用快递邮寄给买家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克、阿普拉唑仑991.2克。 从杨江萃取所没收王凤玺保管的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基卡西酮8.33克、3,4 -亚甲基二氧乙基卡西农1 920.12克。 从杨行住处没收了阿普拉唑仑6 717.4克。
(二)审判结果
这件事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刘勇被告、蒋菊华被告共同制造和销售芬太尼等毒品,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和制造毒品的罪。 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杨行、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知道是毒品并帮助销售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刘勇、蒋菊华制造、销售芬太尼等毒品的数量很多,在共同犯罪中都是主犯。 刘勇所的犯罪行为极其严重,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个人所有财产。 蒋菊华的作用相对小于刘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了个人财产。 王玺、夏增玺共同销售芬太尼等毒品的数量很多,是王凤玺系主犯,但有真实的供述、功绩,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夏玺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杨行销售少量毒品,判处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淼参与少量毒品犯罪,而且都是从犯,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6个月、1年4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审判于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芬太尼类物质的滥用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新毒品问题,这种犯罪在我国也有发生。 为了防止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迅速发展蔓延,国家相关部门以前确定了管制25种芬太尼类物质,然后于2019年5月1日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了所有种类的管理。 本案是国内第一起影响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事件,涉及芬太尼、芬太尼、阿普拉唑仑、壬基泮、4 -氯甲基卡西、3,4 -亚甲基二氧乙基卡西等多种新型毒品,部分是新精神活性物质。 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刘勇、蒋菊华、王凤玺、夏增玺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严惩四人,特别是判处刘勇缓刑,充分体现了对这种犯罪的有力处罚。
例4
庆祝浩先生的毒品走私、运输事件
——在手机网络上接受别人的雇佣,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很多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祝浩,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无业。
年12月,祝浩被告为了借款使用手机在网上就业,在“送货”中搜索到能得到高额报酬的新闻后,自愿联系对方,答应“送货”。 后祝浩按照对方安排,从四川省成都市经过云南省昆明市来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乘坐小船偷渡到缅甸。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祝浩从对方那里收到了保罗·博克,在对方安排下,返回国内,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乘坐g286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 同日27日18点左右,公安人员在列车上逮捕了祝浩,从当场携带的保罗箱底部的三明治没收了2包海洛因,净重2063.99克。
(二)审判结果
本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浩从缅甸携带毒品运输到我国境内,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的罪。 祝浩受雇佣偷渡到缅甸等了一个多月,只有拿着装着衣服的保罗箱才能得到高额的报酬。 中途多次交换交通工具、走山路等行为不能合理地说明。 毒品也被认为是从携带的保罗盒三明治没收的,明知是毒品还走私、运输的。 祝浩与犯罪有关的毒品数量很多,可以接受他人雇佣走私、运输毒品,根据初犯、偶犯等的裁量给予广泛的处罚情节,给予轻微的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祝浩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上述审判于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处罚,以高额回报为魅力诱饵,通过网络招募毫无案底的年轻人从国外把毒品送回内地的事件近年来发生,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动向。 本案是没有典型事件的年轻人通过手机网络接受别人雇佣走私和运输毒品的例子。 被告祝浩为了得到高额报酬,在网上接受别人的雇佣走私、运输毒品,犯了严重的罪行。 祝浩在审判后为不知道手机的保罗·博克内置毒品进行辩解,与以证据证明的情况不一致。 人民法院根据祝浩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况,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惩。
例5
总统府早上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的事件
——发表了非法种植大麻、销售、非法利用网络论坛种植大麻等新闻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总统府,男,汉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学生。
被告人总统府,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外出打工工人。
年冬天,被告人总统府早上向父亲被告人总统府磊提供大麻种子,总统府磊在工厂宿舍和家里进行栽培。 从年1月开始,总统府早上,在微信上向别人出售大麻,后来与总统府磊合谋,从总统府早上开始联系销售,收款,总统府磊将成熟的大麻风干硬化,制成大麻叶的成品,然后通过快递发给买家。 到同年10月,总统府早上至少销售大麻18次,共计294克,利润13530元,其中总统府磊至少销售11次,共计参与241克。 事件发生后,公安人员在总统府磊没收了12株大麻股和16株大麻叶。
另外,“园丁丁丁”明确是从事大麻栽培经验交流、大麻种子和产品买卖、反搜查手段传授等违法活动的网络论坛。 被告人滑晨于年1月7日注册账户“白振业”参加“园丁丁”论坛,在该论坛的版主,管理内部教程板块,发表19个关于大麻知识和栽培技术的主题帖,交流164次大麻栽培技术,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总统府早上,总统府磊知道大麻是毒品并栽培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贩毒罪。 总统府、总统府磊多次出售大麻,情节严重,而且两人是共同犯罪,应该服从各自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总统府早上利用新闻网络发表了关于毒品违法犯罪的消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的罪名。 总统府、总统府、磊在审判后忠实地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罪认罚,可以轻惩。 总统府早上犯的罪,必须依法处罚。 据此,被告人总统府依法因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决定有期徒刑4年9个月,罚款 向被告人总统府因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5千元。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审判于2019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新闻化时代的到来,各种网络平台、新媒体等迅速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一点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具有容易隐藏身份、新闻发布迅速、不受地区限制等优点,创建或经营管理违法论坛、现场发布平台等,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是被告人种植、销售大麻,利用违法论坛发表相关违法犯罪新闻的例子。 被告人总统府早上指示父亲总统府种植大麻,两人合作销售,总统府早上也传达大麻的种植方法,管理销售产品大麻的违法论坛,犯了两罪。 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施加了相应的处罚。
例6
刘彦钼贩卖毒品事件
——国家职工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刘彦钿,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员工。
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彦钿在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卖给王东明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 同年10月,刘彦钿又在该县老供电企业门口向周雷甲基苯丙胺出售了约0.3克。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刘彦钿明明知道被告是毒品还贩卖,其行为被定为贩毒罪。 刘彦钿作为国家职工销售少量毒品,情节严重。 因为有真实的供述、认罪承认惩罚等情节,所以可以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刘彦钿判处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审判于年3月28日起了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更自觉地抵抗毒品,积极地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毒品违法犯罪,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案被告刘彦钿是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计划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具有国家职工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属销售少量毒品“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对刘彦锡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这种犯罪的严惩。
例7
邹火生引导别人吸毒、盗窃事件
——引导他人吸毒,怂恿他人共同盗窃,依法处罚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邹火生,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邹火生系广东省化州市某村村民试图引导该村村民邹某(另案解决)一起吸毒。 年9月的一天,邹火生向邹某借钱购买海洛因后,当晚来到邹某家,说可以吸入海洛因消除邹某腿术后的疼痛。 邹某表示不吸毒,邹火生把海洛因放在锡纸上加热,让邹某吸了烤烟。 后来邹某遇到脚痛时,让邹火生买海洛因一起抽。
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邹火生和邹某吸毒成瘾,但没有钱购买毒品。 在邹火生的提议下,两人潜入该村的民宅获得液晶电视。 第二天邹火生卖电视得到400元,用其中100元买海洛因,和邹某一起抽。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火生诱导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诱导他人吸毒的罪。 邹火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作进屋盗窃财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邹火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在法庭上认罪悔改,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对邹火生犯下的数量罪行,必须依法处罚。 据此,邹火生因诱导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审判于2019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吸毒不仅损害健康,高额支出也引起经济困境,使吸毒者实施盗窃等财产侵犯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对诱导、教唆、欺诈他人的毒品罪设置数量、情节等入罪条件,因此实施这种行为时,通常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诱导他人吸毒后,共同实施财产侵权犯罪的典型例子。 被告人邹火生以毒品能消除疾病为由,请该村村民吸食海洛因,敦促他们共同进屋购买毒品,盗窃财产,强调毒品诱发犯罪的危害。 人民法院根据邹火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处罚。
例8
陈德胜容留他人毒品事件
——收容许多未成年人滥用毒品,依法严惩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陈德胜,男,土家族,1999年9月14日出生,在校学生。
年5月12日晚,被告陈德胜为了庆祝她的黄某(未成年人)生日,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音乐会房间的复印件中张某、林某、14名未成年人吸了氯胺酮(俗称“k粉”)。 当天22点左右,公安人员在这个房间里没收了陈德胜、黄某和上述16名吸毒者。 尿液检查显示,陈德胜和16名吸毒者的检查结果为氯胺酮阳性。
另外,去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德胜被别人邀请参加了集体暴力犯罪。
(二)审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胜收容了很多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收容别人毒品的罪,必须受到重罚。 陈德胜积极参加集体暴行,其行为又构成集体暴行罪。 对那犯的几罪,必须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德胜以允许他人吸毒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集体暴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审判于2019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有中毒性,一旦被污染,就容易引起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 近年来,中国他人吸毒事件的发生率很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的优势也很明显。 未成年人的心还不成熟,容易被毒品侵害。 这件事一起收容多个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例子。 被告陈德胜系是学校学生,离开前来庆祝她的生日聚会的未成年人一起吸毒,从单纯的吸毒者变成了毒品犯罪实施者。 人民法院根据陈德胜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严惩。
例9
吕晓春等非法生产、毒品制造品买卖事件
——非法贩运溴苯丙酮,生产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吕晓春,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无业。 2008年1月10日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款10万元,年7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高俊成,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外出打工工人。 年6月30日因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款1万元,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郑颖,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农民。 2003年11月11日因强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3元。
年3月,吕晓春被告为了生产麻黄碱,通过网络向郑颖被告购买了200公斤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苯基丙酮)。 后吕晓春雇佣被告人高俊成参与生产,购买毒品制造工具和其他原材料。 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永乐路93号逮捕了吕晓春、高俊成,在那里没收了麻黄碱5.65、含麻黄碱的液体104.65及其他化学制剂。 郑颖被逮捕受审了。
(二)审判结果
这件事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晓春非法购买、生产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生产、贩运毒品罪。 被告人高俊成非法生产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生产毒品制成品的罪。 被告人郑颖非法销售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贩运毒品制成品的罪。 吕晓春、高俊成在共同犯罪中平均是主犯,而且都是重罪、毒品再犯,必须依法受到重罚。 三个人平均如实供述第一犯罪事实,酌量情节予以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吕晓春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3万元。 对被告人高俊成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对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被告人郑颖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审判于2019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受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毒品制成品的违法犯罪问题比较突出。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毒品制造品买卖的例子。 溴苯丙酮是合成麻黄碱的重要原料,麻黄碱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两者都是国家严格控制的毒性化学物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吕晓春、高俊成、郑俊成三人实施毒品制造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处罚,此
例10
张伟故意杀人案
——长期吸毒,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极为严重
(一)基本事件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
被告张伟从去年开始吸毒,戒过好几次毒,接受过医疗。 12月21日16点左右,张伟开车经过湖南省新邵县酝溪镇雷家其他村财兴路地区时,看见王某(受害者,男,死亡年7岁)背着书包走在路边,就上了车。 当天21点左右,张伟开车来到新邵县坪上镇坪新村的偏僻道路上,停车后抱着熟睡的王某下车,拿着菜刀连续切断国王的脖子,切断王颈使其死亡。 张伟把王某的头和躯干分别扔在附近的草丛里逃离了现场。
(二)审判结果
这件事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的讨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故意非法夺走别人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伟杀害无辜的孩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极为严重,必须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伟死刑并批准,剥夺政治权利。
张伟罪犯于年6月17日依法执行了死刑。
(三)典型意义
吸毒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医学研究表明,长时间吸毒可能对人体的大脑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对于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通常不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长时间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杀害无辜儿童的典型范例。被告人张伟明知吸毒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医,却仍继续长时间吸毒。张伟诱骗独行的7岁儿童,并将其杀害,致其尸首分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