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64字,读完约2分钟

两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分别提出了“议案”、“提案”,但两者经常混淆。 那么,如何区分“议案”“提案”呢?

“议案”是指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要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拟订决定议事草案。 “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是指参加政协的机关或委员个人向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提出的,经过提案委员会的审查立案,交付有关机关处理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两者在提出主体范围、起草方法、处理方法、处理时限等方面有严格区别。

一是提案主体不同。 提出“议案”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权。 关于“提案”,根据提案事业条例第11条的规定,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人数不受限制。

二是要求范围不同。 “议案”的文案比较狭隘。 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必须有案件的根据和方案。 ”。与“提案”有关的文案比较广泛。 提案事业条例第12条的规定,“提案”的主题必须在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等方面提出。

三是起草方法不同。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议案》须经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大会议案。 根据提案事业条例第17条的规定,《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提案事业条例第3章规定的,起草。

四是法律效力不同。 《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部门没有做或不做的选择,只有决定该怎么办,怎么办? “提案”没有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这一法律约束力。

(本报记者李丹阳整理) 【: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