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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50年代首次起草以来,经过60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公布。 民法典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法官审判民商事件的基本依据。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2019年12月16日,全文共发布了12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这是自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以来,立法机关首次以连续条文编号的形式颁布民法典(草案)。

同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 会议的决定要求明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已经审议的民法典草案。 也成为了今年全国两会的亮点之一。 审议通过后,中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那时,这本民法典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立法的集大成法典。 因此,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说到宪法限制公权力,民法典的重点是保护私权,在大部分民事活动中,从合同签订、企业成立、人身伤亡、夫妻离婚、缴纳失业费、乘车、附近纠纷等方面,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根据规定,民法典实施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将被废除。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开始起草民法典,预计在“一波四折”后正式发表,中国民法典在60多年间经历了什么?

计划经济年代:在政治运动中搁浅了两次

很多回答者的高级民法专家、立法参加者说,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大前,中国立法机关推进了四次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结果。

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其中许多条文与民事权利的保护有关。 例如,在第一章《总纲》中,在规定了所有制形式、对所有不同制主体的生产资料保护、继承权、劳动权保护等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公民个体的平等权、人身权、劳动权、休养权、婚姻自主权、文选

同年,中国的民事立法事业也开始展开。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告诉《中国信息周刊》,起草民法典,最早追溯到1954年下半年。 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了特别班,开始起草民法典,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典(草案)。

著名的民法专家、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平这次聚集了包括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在内的全国法律大学的民法教师、业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部分员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在地举行集会,举行民办

但是,这个草案的复印件表现出了一定的时代限制,以1922年的俄罗斯民法典为蓝本,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认为结婚家庭也不属于民法范畴,不规定物权,规定了所有权。

“该草案的立法体例参考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全权篇、债务篇、继承篇4篇525条。 但是,随着1957年的反右斗争和1958年的大跃进,民法的起草事业被中断了。 不能再往前推了,立法活动被中止了。 ”。 孟强说。

中国科学院院系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根据《中国信息周刊》,《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制度在法律上不被承认,所有权在民法上是核心问题。 政治运动也停止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中国无视自然规律和法律的负面效应,开始调整政策,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立法事业取得了新的进展。

1962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开始纠正经济事业中的“左倾”错误。 毛泽东说:“不仅需要刑法,还需要民法,现在无法。 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做。 ”。

根据这个指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组成特别班起草民法典。 1964年7月,民法典草案(草案)完成,只有总则、财产全部、财产流动三篇,共24章262条。

江平先生写道,这个草案中有一些有趣的现象:首先,几乎所有的法律名词都丢了。 法则使用了单位和个人。 没有法人和自然人。 物权、债权、法律行为和合同不见了。 买卖合同称为买卖关系,基本建设合同称为基本建设关系,运输合同称为运输关系,当时建立了很多这样的“关系”。 其次在结构体例中,消除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不作为民法的部分。

这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还不顺利。 当时正值“四清运动”,不久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起草事业再次搁浅。

孙宪忠说,这个草案充斥着阶级斗争等语言,过分强调人民必须爱国家、集体。 为了知道民法典应该是权利立法,这样的立法观点成为了义务立法。

许多民法学家认为起草商相继失败两次,证明民法典的颁布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

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院系委员梁慧星写道,前两次起草民法典的失败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关。 表面上,历史政治运动中断了民法典的起草,但深层次、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当时正在实施计划经济体制。 这个体制主要依赖行政权力、行政手段组织和安排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费用,缺乏依赖民法的经济社会条件。 “例如,经济活动中采用了各种命令和票等,没有必要用民法规范,也不需要民法。 所以,当时实施计划经济体制是前两次民法典起草没有成功的根本原因。 ”。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先后参与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等多项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

在接受《中国信息周刊》采访时,他说民法典上次起草未果的理由首先是缺乏市场经济体制。 因为当时农民没有多少财产,农村家家户户都是敞开的,但继承法等没什么用,民法典的制定也缺乏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批发”改为“零售”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了第十一届第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跃,创造了有利于民事立法的外部条件。 在此背景下,恢复民法典起草事业的声音络绎不绝。

1979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了事业。

江平说,这次起草使用了大兵团的作战方法,当时在彭真同志(编辑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下,第一批聚集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员工,组成了起草小组

据多位民法专家介绍,当时处于经济转型期,对“公”和“私”的争论声不断,无法就涉及国家和民生的许多重大问题,如公有制公司的改革、所有权利问题等,形成一致的意见。 因为分支太大,所以制定了多个版本的草案。 1982年5月1日民法典起草完成第4稿后,争论的声音也很大,起草商不得不停止。

“当时改革开放不久,中国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期,世界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先例。 受以前传来的“左”思想的影响太大,很难一步一步地迈出去。 要提高商品经济需要很大的勇气”。 孟强告诉《中国情报周刊》。

江平说,彭真同志建议民法典起草事业,从《批发》(民法典)改为《零售》(单行法),即先制定单行法,制定民法典。 理由是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因此不能在完全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则,只能在改革大致告一段落后制定完全的民法典。

在这个构想下,《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相继颁布实施。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开始制定事业。 1986年4月12日,该名为《准法典》的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民法通则是中国就民事活动中的一点共性问题制定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普通法。

民法通则制定时,江平、王家福、忽柔、魏振瀛四位泰斗级民法专家一起组成起草专家咨询小组参加,他们也被称为中国的“民法四老”。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过了八旬的著名语言学家、《现代汉语词典》主编吕叔湘亲自对民法通则进行了语言复制的关闭。

孙宪忠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具有积极意义。 他说1986年的民法通则几乎包括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 最大的优势是思想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精神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 例如,改革开放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激活公司。 民法通则也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善,其中规定的法人制度、法人自主权、知识产权等有助于促进公司健康的迅速发展。

“以知识产权为例,当时很多人的思想都停留在改革开放前。 他们不知道知识产权的概念,甚至有人说自己的生命是党的,怎么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后来,这个概念对人的思想转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 孙宪忠说。

199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江平、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等9位民法专家组成“九人民法典研究小组”,就民法典的起草一起座谈,当时的改革方向已经确定,多

江平说:“当时民法典的起草应该继续采取阶段性的单行立法,总结成民法典的方法。 具体的步骤是在1999年完成合同法。从1998年到2003年的4、5年间,谋求通过物权法。 年前完成民法典。 ’”

2002年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提出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通过民法典。 这也标志着第四次民法典起草事业的开始。

同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该草案共计1200多条条文,10万多字。

但是,这个草案在法学界备受争议。 很多民法专家认为,该草案只不过是将《民法通则》、《企业法》等现有的几部法拼凑在一起,没有实际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告诉《中国信息周刊》,这次起草的第一抵抗有点来自法律问题。 当时很多人不理解民法典的概念,有些立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把民法典称为“民典法”。

孙宪忠说,制定民法典至少需要修改相关单行法的错误,弥补漏洞,补充一点,但当时没有进行这些事业。 2002年民法典草案只是把当时生效的法律的一部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进行了总结。 里面的错误、矛盾、漏洞非常多,还保存了一点延迟的规则。

当时立法专家孙宪忠批评了这个方案。 “例如,我们从1988年开始改革土地制度。 当时房地产市场已经建立了。 但是,2001年8月,我们提出的这个方案中还保存了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的“土地买卖和市场准入”的规定。 ”。

2002年,该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过一次,但此后没有结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单行法,条件成熟后研究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江平说,当时适时提出民法典草案的利益是“张弓不回头箭”,既然已经提出,就必须继续审议、完全化,直到民法典最终通过为止。 之后各方面的批评比较大,对这样的草案不满意。 另外民法典本身庞大,一下子制定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民法典并不容易,而且搁浅了。

孙宪忠说,这四部民法典的起草不能修正为正果,概括来说,有经济体制、政治条件、法律研究,这三个方面都有不成熟的理由。 "前三次起草不顺利,前两个原因多一点,第四次不去,第一是法律研究不成熟. "

由此,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一波四折”。

休息12年后,分两步重新开始思考

2002年以来,民法典的起草长期保持沉默。 其间很多民法学者很着急,经常共同写书,提醒中央领导不要忘记这项事业。

在此期间,单行法中多参与民间商事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中国相继制定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构成了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理论研究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民法学家广泛认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第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 这意味着沉默12年后,第五届民法典编纂事业正式开始。

年3月4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副秘书长、傅莹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民法典编纂事业已经开始,从方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民法总则的意见征稿已经出版,定于6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全面整合民事法律”制定民法典各分编。 然后,将这两个副本提交审议,合并为完美的民法典草案。

王利明说,编纂民法典既需要“编纂”,也需要“编纂”。 “篇”是系统地整理、整合现有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科学化、系统化整理。 “弯曲”是结合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新制度。 因此,民法典编纂不是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必须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整性、设计和创新。

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事业进入立法进程。

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完成,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篇,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大体和通常规定,在民法典中发挥着指挥作用,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限计

年4月,中国法学会决定成立民法典编纂项目指导小组,王利明担任副领导。 比较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区别,他说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不是民法典,其文案大部分与民法总则有关。 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本来属于民法分则的很多文案。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已经过了30多年,仅限于当时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的多个制度已经过时,如“联营”。 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行的多个复印件,在生态环境保护等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

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公布了。 草案共7篇,依次为总则篇、物权篇、合同篇、人格权篇、婚姻家庭篇、继承篇、侵权责任篇和附则,共1260条。 根据规定,民法典审议通过后,现行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将被废除。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岳仲明发言人介绍了民法典的编纂进展情况。 他明确表示,法工委员会编纂和完善民法典的各项编辑方案,将年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纳入草案,重组条文编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后,通过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公开民法典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2019年12月24日上午,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 12月28日上午,会议决定通过一项议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民法典草案,要求每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

孙宪忠告诉《中国情报周刊》,今年两会将审议民法典草案,符合社会各界的期待,也符合立法计划。

立足国情,打开立法

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后,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民事单行法基本完善的背景下,公布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

孙宪忠表示,中国现在的民事法律“系统”是由少量单行法结合而成的集合体,缺乏科学化系统所需的分工与合作这一最基本的要素,缺乏板块之间的逻辑,民法立法“碎片化”。

他认为,现行的民事单行法还没有形成有机系统,一部分是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一部分是近年制定的,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法律与近年制定的法律在涉及同一事件时规则往往不同。

参加了最高法和地方法院召开的事件研讨会,孙宪忠发现,法律上不太分解的事件,往往在学者之间产生了很多分解和审判的意见,这些意见有法律依据。 所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院的判决有时会很困难。

因此,有必要进行将现在的民事单行法系统化的编辑,综合现有的民间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民事单行法,看看它们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符合人民的权利,它们不符合,它们有漏洞,它们多才多艺

王利明以民法典缺失带来的不自然为例进行了说明。 “比如有人购买热水器,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漏电受伤。 在该案件中,法官选择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顾客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官 ”。

他说,由于民法典的缺失,实践中法官使用的法条各种各样,法官只靠对自己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来寻找法、用法。 一审中法官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二审中法官适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审的审判结论大不相同。

王利明说法典化是体系化,制定民法的主要意义是体系化、体系化民事立法。 消除单行法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矛盾。 法典的另一个特征是“信息集中”,法官只要拿到一部民法典就能找到民事审判的第一依据。

许多民法专家认为,在我国民事单行法和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也充分表现出重视国情和开门立法的优势。

王利明于1990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博士,继承了被称为“中国民法之父”的章柔。 他反复告诉《中国情报周刊》,恩师的余柔也应该与中国的国情息息相关,不要脱离中国的现实,不要照搬海外。 “其余老师也很有感觉,曾为苏联专家提供助手,但在学术上直接使用苏联并没有成功。 ”。

王利明说,现在我们的民法典有1300条左右,已经非常细分,许多欧洲国家的民法典条文有2000条以上。

王利明说,法律中最能广泛反映老百姓声音的规则,制定后可以很好地执行。 以物权法为例,经过13年8次审议,得到广大群众的参加,这一开门立法的过程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征求了社会全文发表的意见。 在40天内,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11543条意见。 那时起草小组收到了用盲文写的信,王利明很感动。 “写信的人是一个叫孙东的盲人。 他在好朋友的帮助下,全文阅读草案,认为有值得编纂的地方而寄信了。 ”。

王利明说,整个民法典起草过程也适应了时代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现在正在制定,可以说正是时候。

《中国信息周刊》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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