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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大会闭幕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武装警察 发盛佳鹏摄
8月27日,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发盛佳鹏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2009年8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安全防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灾害救援、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势力的一部分。
第三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和等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务,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对在执行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警和为完成人民武警任务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部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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