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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依法妥善审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1)回答记者的问题
1 .请简要介绍《意见》的制定背景和第一个过程
答:新冠发生肺炎疫情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关注疫情形势,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谈话,发出一系列重要指示 强调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员工,及时解决合同履约、公司债务、关系等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谈话和指示,为人民法院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保障司法服务提供了根本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执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一发挥民商事审判功能的作用,依法妥善解决有关疫情发生的纠纷案件,推进矛盾纠纷发生源的预防和解决。 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各项事业。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的阶段性效果进一步巩固,再生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 而且,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明确的因素在增加。 这次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预防管理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冲击,引起相应的矛盾纠纷。 民商事审判是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晴雨表”、司法服务经济快速发展的主战场,面对疫情带来的“大考”,人民法院坚定信心,迎接困难,积极进行,统一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局 立即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有关的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意见》。 《意见》的起草是基于本院2月14日发表的《认真贯彻中央全面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预防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在社会上普遍 搞好《意见》的起草,我院设立了职工小组,征求了院内各相关部门、权威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最高检查、卫生委员会、人社部等部门的意见。 《意见》在本院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4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今天发表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调查与疫情民事案件有关的重大问题,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发表后续司法政策文件和典型例子等形式,立即加强法院的指导,积极应对社会关注。
2 .请简要介绍《意见》的第一句案
答:《意见》共10条,发挥各项司法服务保障,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延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限,司法救助和公司的 概括地说,首先有四个方面。
一是强调多元纠纷。 这次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特别是对各类民间商事活动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业务向冲突发生源延长,积极参与投诉源的管理,在非诉讼纠纷的处理机制面前,发挥一个个调解功能,在疫情中发生的各种 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审判,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确定和细分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心。 立法机关根据这次防疫法的性质定义,《意见》进一步确定了这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民事法律适用水平的定性,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的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了是依法适用还是不滥用规则,
三是重视工人和顾客的权益保护。 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主张,用人单位以只有劳动者来自新冠确诊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隔离的人员或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意见》确定,如果客户主张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必须支持。
四是依法保障时效的利益和诉讼权利。 疫情的防控措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的好处和诉讼期间的好处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实体及程序权利,《意见》规定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限。
另外,《意见》确定了关于疫情民事案件,专门规定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复印件,要求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查委员会的功能作用。
3 .“意见”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是本《意见》的关键。 正确认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履行合同的影响,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依法妥善审理疫情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综合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学术界的观点和实务经验,确定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在具体应用中,《意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履行问题提供了决定规则的指南,强调为滥用不可抗力规则设定“防火墙”。
一是多次鼓励交易。 比较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大致一贯具体细化《合同法》中的奖励交易,将各方损害降低到最低,将疫情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推进比较有效的辅助力和再生产,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因此,《意见》提出,当事人以合同难以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可以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应该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让当事人继续履行。 另外,“意见”对合同的变更、解除问题采取了区分解决的方法,通过变更合同,尽可能不采取解除合同的方法也可以。 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法、价款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现实情况决定予以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另外,《意见》第三条规定了作为认定合同可持续履行的参照要素,尽可能鼓励和推进合同的履行。
二是强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 这是合同法意义自治的大体体现。 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减免或者变更、合同解除的情况,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就必须尊重。 另一方面,在冲突发生后鼓励当事人重新协商的纠纷处理方法中,重视发挥调解功能的法律结果是,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后必须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依然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情况下
三是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正确适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基本符合公平,但过度适用会对交易秩序造成很大破坏。 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果适用则使用,不得滥用。 具体适用时,要正确掌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满足不可抗力法定要件时”,必须依法适用。 2必须正确把握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 除《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可抗力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本规定。 3要正确把握疫情的原因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量的大小,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事件的影响。 4当事人是否有可责任的理由,例如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必须正确掌握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 五要正确掌握合同解除和变更条件,严格适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四是确定举证责任规则。 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有关的民事案件,必须正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 根据《意见》的要求,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对不可抗力不能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履行通知义务,《意见》进一步规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立即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 .《意见》在保护工人、客户权益及中小微型公司方面,做了那些规定吗?
答:《意见》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局出发,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另外,还规定了劳动者、顾客权益保护及中小企业的合作等。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意见》规定,如果使用者只主张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模拟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隔离的人员,或者劳动者是湖北等地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人民法院支持。 并且,关于解决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解决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保护客户权益方面,《意见》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惩伪造口罩、医疗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制造、销售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中小企业的司法保护,《意见》强调,对因疫情影响而陷入困境的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护措施。 例如,在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基础上,在能“活封”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死封”,切实减少对困境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第三者可以采用保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保证方法,尽量减轻公司的经济负担,辅助公司的再生产。 除了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的个体经营者也需要司法保护和合作,“意见”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章使用灵活的从业方法。
另外,《意见》对受疫情影响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加者,人民法院必须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除了依法减少、免除、缓解诉讼费用外,对需要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者,还提出了申请
5 .《意见》关于诉讼期限顺延的规定,在实践中应该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这个问题也是现在诉讼当事人关注的问题。 受这次疫情的影响,很多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上诉的提出、再审的申请等诉讼行为。 这些诉讼期间的经过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因此,《意见》专门确定诉讼期间的顺延问题。 在实践中,要点应该掌握以下三点。
一是关于不变期间的顺延问题。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期间、申请再审的期间、提起撤销第三者的诉讼的期间、提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的期间等是不变期间。 关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确实因无法抵抗的理由而推迟期限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障碍解除后的十天内,申请是否延长、允许期限,
第二个是关于审查标准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时充分考虑当事人所在地区受疫情影响的程度以及进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综合认定。 对于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适当放宽审查标准,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说明其李误期间不是因为疏忽了诉讼权利的行使,通常可以允许。
三是关于特定主体保护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关联密切接触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指定场所进行医学注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期间诉讼期限届满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只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里的密切接触者,不仅包括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共同居住、学习、从业的人员,还包括与上述三类人员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等。 【: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