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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扬新法官
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民法典共通过了7篇,涵盖的复印件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对公众来说,这是一部涵盖公民生老病死所有生活的法典,是人生各阶段的法律问题,从中可以找到答案。
当然,备受瞩目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除了大家都知道的“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篇的其他新文案也同样值得关注。 比如夫妻债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子关系诉讼等,比较婚姻篇的系列《精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吴扬新法官逐一解读!
◆结婚关系◆
北报:数据显示,到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分别为437.4万组、446.1万组、415.4万组。 因此,民法典中追加了最近频繁搜索的“离婚冷静期”等很多相关规定,到底什么情况适用于“离婚冷静期”呢?
吴扬新:目前我国协议离婚手续比较简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草率离婚、冲动离婚。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处理上述问题,在仔细考虑了怎样的意气用事和头脑发热离婚的夫妇之后进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离婚冷静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双方没有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书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只是为了减少夫妇之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行为的发生,并不限制离婚的自由,也没有增加离婚的难度。 另外,必须注意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存在冷静期。
北报“离婚冷静期”只是催促夫妇双方给予缓冲时间,双方在冷静的状态下做出决断。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恶意拖延,不想离婚怎么办?
吴扬新:在保存原婚姻法规定的“为了感情分居应该允许离婚2年以上”的情况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分居1年,如果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允许离婚。 有了这个条款,有助于防止夫妻双方离婚,故意拖延时间。
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断不允许离婚后,如果夫妇分居一年以上,证明双方的婚姻状态很难维持,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必须允许双方离婚。
另外,为协议离婚设立冷静期,首要目的是修复夫妇的感情,促进双方和好。 诉讼离婚设立分居期是对破裂的婚姻造成及时的损害。 两个规定互相合作,更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北报:从2003年我国废除“强制结婚检查”制度到现在,已经将近17年了,很多人在考虑是否意味着婚前不需要体检。 但是近年来,结婚后配偶患重病提出离婚的例子屡见不鲜。 那么,如果结婚前,一方隐瞒自己患了重大疾病,另一方结婚后才发现真相,该怎么办呢?
吴扬新:如果对方发现隐瞒了重大疾病的事实后,当事人选择和对方共病,度过一生,他们的婚姻关系依然在法律上有效。 但是,当事人不想再维持婚姻关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婚姻。
现行婚姻法以“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为禁止结婚的状况,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的观念。 对此,制定了婚姻家庭草案,追加了“通知重大疾病”的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必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通知对方。 否则,对方有权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取消双方的婚姻关系。 由此,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北报:在一部电影作品中,我们见过这样特殊的婚姻状况。 比如电影《盲山》中,女大学生白雪梅被山村骗卖,成为农民黄德贵的妻子,但多次试图逃离山村失败。 这种情况下的“结婚”比较有效吗?
吴扬新:这涉及恐吓结婚的问题。 在女大学生白雪公主处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男性威胁要杀死白雪公主等威胁状态的情况下,要求取消结婚是在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以内。
白雪公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也规定了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取消婚姻的,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民法典将被胁迫的结婚申请被取消的时间从“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以内”变更为“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以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报:在前几天上映的电视剧《完美的关系》中,斯特拉不知道自己昂贵的保养品、名牌包在哪里,怀疑是丈夫崔英俊带走的,顺藤摸瓜发现丈夫不仅出轨,还把她的奢侈品送给恋人。 在剧中,史黛拉面对丈夫的外遇,教科书上的解决办法让甜瓜网民坦率地佩服。 在大众脑海中,崔英俊属于婚姻的过失一方,所以对于这桩婚姻中没有过失的斯特拉,法律上有什么保护她吗?
吴扬新:婚内外遇是近年来常见离婚的重要因素。 对于这种情况,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况。 即,有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符合上述任一情况,除非有过失,否则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崔英俊的婚内外遇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况,所以斯特拉不能主张赔偿损失。 但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斯特拉作为没有结婚过失者,可以向崔英俊要求损害赔偿。
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追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风”条款。 即,如果婚内出现出轨、一夜情、卖淫、婚外子女等过失情况导致离婚,可以列入兜风条款,无过失者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婚内过失是对婚姻忠实的大体违反,这些过失行为对没有过失的人来说,一定会带来很大的心理伤害。 给无过失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对过失者的处罚和对无过失者的权利救济。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追加了确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几乎可以照顾无过失一方的权益的财产分割。 这意味着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中,法院可以将财产酌情分给有过失的人,惩戒婚内过失者,充分考虑和保护无过失者的权利。
◆父子关系◆
北报:出轨、一夜情等造成的非婚生子女现象,不仅增加了父子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审理中也遇到了很多棘手的问题。 对于有关父子关系的问题,民法典的新副本有什么新规定吗?
吴扬新: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夫妇方面可以质疑孩子的血缘关系,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或者否定父子关系。 但是,所谓父子关系,除了夫妇双方以外,是包括孩子在内的主体,但元婚姻法没有规定大人孩子也有同样的平等权利。
民法典编纂后,成人子女被赋予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 如果大人的孩子对与父母的血缘关系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父子关系。 这样,孩子们就可以积极出击,不需要被动等待父母提起父子关系诉讼。
北青报:除了父子关系的问题之外,很多夫妇在协商离婚时,经常在孩子的监护权归属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吴扬新:夫妻双方选择协商离婚的,需要协商解决孩子、财产等问题,如果双方意见一致,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今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此基础上追加了新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不仅能促使夫妇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解决等几个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还能避免“离婚了,但财产不分割”的弊端。
北报:孩子和财产都是离婚时必须尽快处理的问题。 我身边有一对因感情不一致而打算离婚的夫妇,但孩子还没满一岁。 男性认为自己工作稳定,经济条件好,主张孩子的监护权。 女人认为孩子满一岁还需要照顾,应该服从她的生活。 为了孩子的监护权,两个人闹得动不了手。 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吴扬新:孩子的监护权问题需要根据现实情况来决定。 原婚姻法规定,还在哺乳中的孩子,父母离婚后,可以交给母亲抚养。 关于哺乳中孩子的监护权问题,父母双方因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哺乳期”改为“两岁”,如果夫妇双方离婚时孩子不到两岁,则以抚养母亲为基本。 满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协商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服从对未成年孩子最有利的大体判决。
这项规定不仅确定了不满2岁的孩子与母亲的依恋关系,而且更确定了法院在解决孩子监护权问题时应该服从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粗略判决。
北报:孩子的监护权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其中有些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 比如,患有某种先天性疾病的孩子,小时候不能得到父母的照顾,长大后也不能工作,生活很难继续下去。 面对这样的父母,孩子该怎么办?
吴扬新: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的父母不少。 根据法律,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尚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可以强迫父母支付抚养费。 即使是没有结婚的孩子,作为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在他们能独立生活之前也要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原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指还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生,或者是失去劳动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 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原来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改编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人子女”,使改编后的条文比表现上更加充实。
这项规定的变更,不仅有助于对民法典弱势群体权利的特别保护,也有助于保护已经老了但还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的相关权益。
◆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北青报:迄今为止的离婚事件中,普遍提到了夫妇的财产。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变革,财产的构成和种类也更加多样。 这次民法典对夫妻财产有什么新规定吗?
吴扬新: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妇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等收入是两个人共同的全部夫妇财产。 但是,随着财产形式的变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此基础上追加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符合现在社会的实际生活状况。
通常不解除婚姻关系,就不能起诉分割夫妇共同财产。 但是,实际上,有一方隐藏、浪费、出售夫妇共同财产等侵害夫妇共同财产的行为,为了将夫妇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需要在婚姻内分割夫妇共同财产。
除上述情况外,一方父母得了重大疾病,配偶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时,也同样可以在求婚内分割夫妇财产。 因为在我国养活老人不仅是应该提倡的民族美德,而且是法定的赡养义务,此时特别需要赋予一方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
这次,民法典还追加了一方有隐瞒、转移、出售、毁损、浪费、伪造夫妇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两种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状况。 一方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需要患有重大疾病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值得注意的是,发现向对方隐瞒、转移、浪费夫妇共同财产的行为时,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对方哪怕一点也不分开。 即使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以上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妇共同财产的再分割。
北报:除了夫妇财产认定外,夫妇债务也是离婚事件中备受争议的话题。 据说民法典中追加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字”的条款,这个条款对夫妇双方来说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吴扬新:关于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婚姻法一直没有详细规定。 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采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夫妇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妇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上表示负债,夫妇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家庭日常生活中需要负债,属于夫妇共同债务。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通常会被认定为杠杆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例如,小林离婚时取出巨额借款合同,出示银行发票,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兰共同偿还。 但是兰先生说他不知道这件事。 合同上也没有兰先生的亲笔签名。 而且,这笔巨额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妇日常生活的支出。 那么,兰先生没有必要承担这笔债务。
增加这份复印件对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妇的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 这不仅有助于债权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还有助于保障夫妇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尽量杜绝“被负债”的现象。
北报:其实,不仅是家庭债务的问题,夫妻生活中也因为日常的微薄支出,引起了很多争吵。 比如,以前有一对夫妇用8000元的洗碗机大吵大闹。 丈夫在妻子买洗碗机的时候没有得到他的同意,认为这笔买卖无效,所以向法院起诉了。 关于夫妇日常生活的家庭开支,到底该怎么想呢?
吴扬新:夫妇日常家务代理权是配偶权的重要复印件。 例子的妻子购买的洗碗机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这种行为应该对夫妇双方有效。
法律上,夫妇一方在日常事务中与他人进行民事交流时所采取的法律行为,一般在夫妇共同的意义上,被认定为夫妇双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增加了夫妇日常家务代理权的规定,确定了夫妇的日常家务代理权,平衡了夫妇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妇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妇间的合法财产,保护了交易对方,维持了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文/王静
本报记者赵加琪
【:白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