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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7日电(记者梁晓辉)国旗法修正案、国章法修正案即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7日在记者招待会上介绍说,草案增加了升旗和悬挂国徽的适用场面。


中国的国旗法、国章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7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届、第十八届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编纂了个别条款。

臧铁伟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国旗、国徽的采用越来越广泛,在国旗法、国章法实施中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改进编纂。

据介绍,草案完善了国旗、国徽的尺度。 规定增加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必须按照共同的尺度适当放大或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应该合适,适合采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 法修正案的增加规定,刊登非共同尺度的国徽时,必须适应采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

增加挂国旗或挂国徽的情况。 为了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天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规定工作日挂国旗。 随着实践的迅速发展,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挂国旗的要求,规定居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挂国旗等。

法修正案确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要悬挂国徽、宪法宣誓场所,挂国徽。

三是确定国旗、国徽的监督管理部门。 草案的增加规定由国务院明确的部门统一调整全国范围内的国旗、国徽管理相关业务,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国徽管理相关业务。 (完)

【: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