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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草案2审查现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于这项法律的修改,现在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点是如何处理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恶性犯罪后的矫正问题。
这次修订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的核心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相关处罚、矫正、保护、教育的关系,在科学分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分别设计比较的教育、矫正和惩戒措施,形成完善的等级处分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多年来,对这个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实践上采取的措施是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和刑法中都有确定规定。 但是,在上个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的第二次审查中,不采用“收容教育”的概念,将相关措施纳入专业教育。
这个变更引起了常务委员会委员们关于收容教育制度进退的讨论。 很明显,收容教育制度的改革是必不可少的,但应该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呢?
建议改革收容教养制度
“收容教养措施不是简单的取消。 》沈春耀委员指出,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收容遣返、收容审查等这些措施相继退出、取消、废除或替代了历史舞台。 收容教育措施在一定范围内是必要的,但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沈春耀指出,现在实施这些收容教育的未成年人被放在监狱的未成年人管理处,把没有被判刑的未成年人放在那里是个大问题。 但是,放在普通学校不行,放在社会上更不行,所以选择不太多,相对好的是利用专科学校。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的这项修正案通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将相应修改。 如果编纂的话,我们国家几十年来的最后一项被称为“收容”的措施退出了,这很有意义。 所以,用这次修法很好地处理这个问题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 沈春耀说。
加强监督建议“不换药”
草案二审查计划在专科学校处理收容设施的问题。 刘修文委员认为这有助于完善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 但是,无论是“收容教育”还是“专业教育”,都是对未成年人比较严格的制约措施,未成年人对成人更容易受伤,必须进一步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制约,避免“换汤换药”
刘修文建议严格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制约,法律确定“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应加强专业教育、专业教育工作监督管理”,专业教育的决定和执行由不同部门负责,加强监督制约。
刘修文还建议增加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内部通常也设有专业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第48条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专业教育、专业教育实施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对公安机关进行的专业教育、专业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决策不当,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增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虽然确定了专业教育是国家教育系统的一部分,但本质上有一定的人身强制问题,实际上有处罚和矫正的复印件。 所以应该增加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然后他认为应该确定专业教育的期限,最好决定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按时判断能否恢复正常的义务教育系统。 如果不合格可以延长,指导委员会可以判断,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对专科学校的工作改善也是积极的激励。
建议重新激活收容教育制度
“现在收容教养制度停滞了,基本上没有实施。 需要重新激活改造,形成非常独特的处罚措施。 ”。 汪鸿雁委员认为比较有效地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改革收容教育制度而不是专业教育。
汪鸿雁认为,现在的收容教养制度基本上处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放任自流阶段,很难起到惩戒和遏制的作用。 很多公众也误以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处理问题。 实际上,当务之急是完全替代处罚的矫正措施,应该对这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比较有效的惩戒。
谈谈如何进行收容教养的司法化改造,鉴于现在的收容教养面临着适用对象、执行流程、实施场所等诸多困境,汪鸿雁建议这次的修法激活、改善这个事业,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具体来说,确定适用对象,细分执行包括与专科学校区别在内的程序。 把收容教育的申请主体定为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和说明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建议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收容教养期间通常规定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收容教育期间的矫正复印件,未成年人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 规定收容教育的期限变更和专科学校,完全监督过程以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次分工合作,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主导,负责安全管理和行为矫正,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中负责教育教育教育,民办
汪鸿雁还强调必需要对收容教养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作出规范。“综合考虑执行数量、矫治效果、投入价钱等因素,在各个省设置至少一所收容教养机构,对本地或者临近地区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收容,收容教养执行场所不同于监狱、未管所等机构”。 【:罗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