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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7日开始,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的二次审议原稿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上发表,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坚持刺激社会公众的神经。 6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白皮书(—2019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随着多年的减少趋于平稳后,恢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这次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修改事业中,收容教养这一问题受到各界的关注。 草案二审查不采用“收容教养”概念,将相关措施纳入专业教育。 根据草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判断,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到专业学校接受专业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当地现实情况明确至少一所专科学校采用分校、分年级等方法设置专业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业场所要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要合作。
如何处理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司法实践上的课题。 一位业界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某种角度来说,收容教育制度的停留和改革是预防这次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法成败的关键。 收容教育制度应该怎么办? 应该如何科学合理地改革这个制度? 应该如何对年龄稍低的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比较有效的矫正? 一系列问题值得考虑。
教养制度有缺陷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事件经常刊登在报纸上,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神经。 在此之前,在今年8月初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的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仅仅是加重处罚就能处理的问题,整体上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救济的方针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别是公众担心的未满16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关闭”或“开放”,必须充分利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
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是参考前苏联、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方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 “收容教养”一词最早出现在1952年二高三部共同发表的《对少年犯收容界限、逮捕程序和整理等问题的共同通知》中,1956年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将收容教养作为比较犯罪行为对尚未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根据1979年刑法,未满16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根据命令对他的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管教的需要,政府也可以收容教养。 至此,收容教养作为制度首次被法律确定。
之后,公安部陆续发出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收容教养的执行复印、适用条件等问题。 1997年刑法编纂时编纂了关于收容教养的条款。 1999年,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重申了刑法中关于收容教育的规定。 然后,根据请求,1999年各省开始建立独立的少年教育管理(队)。
发现收容教育制度自建立以来,在历史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暴露出一点缺陷。 因为在多年的实践中参照劳动教养过程执行,收容教养没有偏离以前流传下来的意义上的监狱收容集中管理的执行方法,出现了“只重视收容,无视教育矫正”“有收容,没有教养”等现象。 另外,也反映了收容教育的未成年人如果和未成年人长时间一起入狱,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会对身心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看法。 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些孩子容易憎恨社会,难以融入普通的社会生活,容易回到犯罪的道路上。
值得注意的是,年后,各地收容教养的数量显着减少,消化了年前的“库存”后,也有不能重新决定,或者几乎不能决定采用收容教养的地方,虽然还适用,但也有控制极其严格的地方。
“可以说立法的不完备没有成功实施收容教育措施,其设立价值和本来的功能没有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管理和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范宁宁解体现在收容教育有点问题,“收容”一词的社会看法不好,容易引起误解,此外收容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决策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法等
收容教育保留争论
处理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不得缺乏法律。 很明显,改革收容教养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次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改的前期立法过程中,关于收容教育的停留问题有很大的争论,关于专业教育是否代替收容教育也有不同的看法。 比较草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些学者专家持谨慎态度。
“把收容教育和专业教育混为一谈,与当今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迅速发展趋势是不相容的。 ”。 据范宁宁说,专业教育不能代替收容教育。
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完全不同。 收容教养比较低年龄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 这种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必须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进行更有强度的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另一方面,专业教育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对学生的束缚只不过比普通学校更严格。 因此,如果把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低年龄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放在专科学校,不限制人身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再次危害社会。 其次,两者的本质不同。 教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正措施,专业教育本质上是教育。 根据现在草案的规定,根据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判断,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到专业学校接受专业教育。 根据法治社会的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应该由公安机关决定,而应该司法化。
“因此,收容教养和专业教育由于适用对象、决策过程和执行方法包含期限,因此不是完全相同的措施。 而且,专业教育不能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问题。 近年来,十一二岁的孩子经常发生严重的暴力事件,法律普遍认为这些孩子没有足够强的措施。 如果再混淆的话,就没有对比措施来应对,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据范宁宁介绍,立法的相对滞后是问题的核心,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必须寻找准问题,进行比较改革。
可以分别设计两个制度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解决许多严重的学校欺凌事件,而且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恶性,更加鄙视社会规则,更容易走上严重的犯罪道路。 ”。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赵丽华认为,目前面临的最大制度课题是如何对这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预防再次严重的犯罪行为。
荣丽华建议将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比较,设计专业教育和强制教育两种不同的制度。 具体来说,专业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一是教育矫正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司法机关协助的强制教育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对涉嫌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佟丽华特别强调,开展强制教育制度,各省几乎不需要再单独建设新的场所。“各省原来通常都有未成年人劳教所,场地都是现成的,原来哪些实施严重犯罪但因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通常也都是送入未成年人劳教所进行教育矫治”。 【: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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