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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13日要求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新闻技术时代,保护个人新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现实生活中,擅自收集、非法获取、过度采用、非法买卖个人新闻,已经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宁,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生产秩序。 1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小组审议,并就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 而且,许多参加者关注了一个问题: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个人新闻保护法?
应该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可行性
法律真正起作用需要可行性。 陈斯喜委员认为草案现在概念有点模糊,意思不明,会给实施带来困难。 为了使个人报道保护法具有可行性,解决几个关系很重要。
陈先生说,首先必须区分收集公开新闻和收集专业新闻。 例如,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消息必须允许收集。 其次,公开新闻和非公开新闻如何保护有区别。 例如,个人采集的新闻、相关机构掌握的新闻,应该如何保护,如果不应该公开的个人新闻公开了就必须认真解决。 最后,必须区分收集到的新闻是个人用的还是销售、转让的。 另外,临时采集识别应该与长时间留下个体的新闻区别开来。 例如,现在的一点单位,社区已经执行了脸部识别,这样的收集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必须区别对待。
无论如何,这些关系必须明确,分类规范,法律才可行。 陈先生说。
个人新闻保护法需要注意三种平衡。
王超英委员认为个人新闻保护立法必须平衡三个问题。
一是必须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于中国的国情。 “最近几年,世界范围内的个人新闻保护立法大多以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dpr )为模板。 欧盟个人新闻保护立法一直很严格,重视保护个人权益,我们知道这与历史传承、法律文化、网络的快速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我国个人新闻保护立法要考虑到与我国发达国家不同的迅速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背景保证立法可以落地实施。 ”。 王超英说。
二是平衡个人新闻保护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关系。 王超英认为,目前数字经济已成为领导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的核心力量。 顺应时代潮流,目前中国正在迅速发展数字经济。 在新兴行业要利用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实现“弯道超车”。 因此,立法必须充分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利益,充分重视数字经济时代的相关情况和数据的合法利用问题。
三是平衡个人新闻保护与维护公共安全的关系。 “这是个人新闻保护立法的非常重要的一点。 ”王超英说,特别是在今年疫情发生期间,为了进入一点地方,必须登记身份证、手机号码、姓名、住址等,这些消息泄露后会“裸奔”。
王超英说,现在的草案都参与了但还不够。 “您如何规定收集个别新闻在法律上最小化,同时几乎满足比例? 这些消息是怎么保管的? 一旦泄露谁来追究,怎么追究? 这些还有必要再研究一下。 ”。
数据保护法必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于个人报道保护法的法律定位,尹中卿委员认为是基于民法的行政管理法。 因此,必须根据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个人新闻隐私、公民的个人新闻权益。
“个人报道保护法与已经制定的网络安全法和已经一审的数据安全法草案相结合,在此前提下统一考虑、编辑,将数据保护的法律形成有机整体,自然人关系到个人报道的隐私,公民的个人报道权益 」尹中卿说。
关于章结构,尹中卿认为第一章之后应该首先规定个人的新闻权益。 此外,草案第2章和第3章的副本现在交叉,因此建议修改结构进行处理。
草案问题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认为,制定个人新闻保护法,不是单纯地在法律种类中增加法律,而是应对当前面临的课题。
“个人新闻保护立法必须考虑个人现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小程序、app、采用网页时个人新闻的泄露等,同时考虑今后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引起的知情同意方法的变化” 因此,脸部识别、指纹等生物认证技术的限制也是该法律不可避免的问题。 “迂回的话,这条法律在将来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另外,周光权还认为有必要考虑国家机关取得个人新闻后的管理和采用问题。 “公权力如何管理自己手中的个人新闻,如何加以制约和限制,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绕不开的”
另外,周光权强调要平衡各种关系。 “现在个人获取数据,采用app基本上是免费的。 这样的“免费午餐”确实有风险,应该加强监督管理,但不能用棍子打死互联网公司。 平衡的关系很多,很复杂。 这也必须在这项法律中认真研究。 》周光权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进一步完整“个体新闻”定义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