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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6日电最高法今天公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撰改决定”)。 《决定的修正》的第一份复印件包括完全当事人、证人具体签订和鉴定人的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大体执行。 补充和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决定电子数据审查评价规则这四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记者 李慧思 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施,年开始了《民事证据规定》的编纂事业。 经过四年,完成了《民事证据规定》的编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上讨论通过。

《撰改决策》是第115条,《撰改决策》重新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是第100条。 在选修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存了原来的《民事证据规定》条文尚未选修的11条,对于原来的《民事证据规定》条文选修的41条,新追加了47条条文。

第一份副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完全的“举证命令”制度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

民事审判活动以查明案件事实,尽量发现真相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制约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环境侵害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的方法往往会导致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因此,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交命令”作出了大致规定,“编纂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不遵守“书证提交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交义务范围及“书证提交命令” 然后,根据《撰改决策》第113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交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对促进查明事件事实和实现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具有积极推进的作用。

二、制定和完善当事人的自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人的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需要

承认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原《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统一了法律的适用尺度,对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经过十几年来审判实践的检查,原来的规定依然有一些不完整的地方。

因此,《编辑决定》从第4款到第10款,编辑、补充和完善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复印件。 第一,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得到了特别授权,除了授权委托书排除的事项以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被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 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取消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严重误解而进行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说明自认的复印件与事实不符。 另外,“撰改意思决定”还规定了共同诉讼者的自认、有条件的自认、限制自认。

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大体落实。

诚实信用大致是《民事诉讼法》写的重要复印件,对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维持民事诉讼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改策决定》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对当事人接受咨询时的具体结果和证人作证时的具体方法、复印件完全进行,增加了鉴定人在承诺书上签名的规定,增强了其内心制约。 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证人故意虚假陈述、鉴定人故意虚假鉴定的行为,为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大体执行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补充和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确定电子数据审评规则

电子数据是年度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新证据形式。 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大致、概括的规定。 处理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编辑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6项、第25项中当事人提供了与人民法院收集和维护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105项、第106项中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评价规则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