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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19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1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和感染报告,强制医务人员报告个人健康状况,早期发现感染风险。 根据《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感染预防控制的各项要求。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感染预防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执行力,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防护,正确选择戴口罩,实施手卫生。 要比较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特别是临时紧急有效的诊疗区域,严格执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1-2009 )等有关要求。 为了加大感染控制科专职人员的部署力度,专职人员必须检查和指导各科各岗位所有医务人员的感染控制和防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为了开展全员感染控制训练,不仅要对急救预检查分诊、发热门诊等高风险部门,还要对内外科系统、医术科、职能部门进行比较,开展训练。 必要时可以邀请国家一级、省级感染控制专家参加现场指导。

《通知》提出指导医务人员实施科学防护。 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程度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管理常见医疗用防护用品的采用范围指南(试行)》(国卫办理医状〔〕75号),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采用防护用品。 必须充分认识到如果防护用品的采用不正确、没有规范、采用过剩、采用不足,感染风险就有可能提高。 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人员,在各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置检查点,配备1名防护监督人员,监督、指导和援助医务人员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 防护总监必须熟悉医疗用防护用品的采用方法、装卸流程,知道职业暴露发生后的处理流程。

《通知》确定并执行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结合职工强度和岗位优势,合理配置医务人员,科学配置诊疗班,维持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 加大医疗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淋浴设施,以便在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彻底洗澡,达到卫生通过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改善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4号)

《通知》要求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 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每天咨询掌握医务人员的暴露情况,监视是否有发烧、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皮肤面部和手部有无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感染的情况。 有临床症状,有感染可能性时,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查。 实施惩罚性感染报告制度,发生医务人员感染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业务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根据要求提交新冠诊断肺炎的相关新闻。 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风险。

《通知》强调对感染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亲自指挥,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定专业部门和专家负责日常组织管理。 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涉嫌感染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隔离感染的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救治。 为了迅速开展关系检查,组织院内专家小组判断病情,确定诊断,制定具体的急救治疗方案。 如有必要,请管辖区内或高级专家小组举行会议。 必须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比较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的迅速发展,对重症、危重病例集中高质量的资源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人数。

《通知》要求,落实医务人员待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关联部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从业中的医务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关联部门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从业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对于因履行从业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使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从业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刘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