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30字,读完约5分钟
中新网4月22日报道,据最高检查网站报道,近年来,盗窃、破坏人孔盖造成的死伤事件频发,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窑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有比较多的指导案件处理,发挥模范的警告教育作用,最高检查近年来由全国检察机关处理的涉窑井盖 一、武某破坏交通设施的事件
基本事件:年8月,被告人武某与她郭某(另案解决)合作,驾驶隐藏牌照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街偷了7条道路中间的检修孔盖,巡逻警察发现后,接受停车检查,武某和郭某开车 途中,郭某趁机扔掉井盖,当场被抓住,武某逃走了。 武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武某有自首、立功等法定轻罚的情节。 年4月,武某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两年徒刑。
事件警告:道路上人孔盖系交通设施的构成部分,如果有缺损、破损,汽车在行驶中很难发现,危险性很大。 偷、破坏道路上的人孔盖,足以流动和破坏汽车的,应当按照刑法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罪名被定罪。
二、区某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隐瞒、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基本事件:年9月,被告人驾驶面包车,拿着丁字钩等工具偷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个人行横道的检查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以每斤0.6元的价格在广东省中山市平平洲镇经过废品收购站 被告陈某甲把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品回收企业陈某乙。 年12月,区某以危险做法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陈某甲、陈某乙犯隐瞒、隐瞒犯罪所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8千元。
事件警告:人孔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意义。 井盖缺失,经常出现死伤者。 行为者知道有可能发生死伤者的危害结果,但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人孔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以危险的做法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114条有罪 人孔盖是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本案被告两人知道回收的物品为盗窃所得收购、销售,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盖和掩盖犯罪所的罪行。
三、姜某过失导致的死亡事件
基本事件: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为了排出下水道污水,打开其家门口外的人孔盖子,没有设置警告标志,没有要求监视就回家了。 附近的刘某发现自己家孩子的房间某( 2岁)不见了,经过很多搜索在姜某打开的人孔内发现了房间某,被拉上来后,房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鉴定系溺死。 姜某认罪,积极赔偿,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年1月,姜某犯过失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事件警告:必须擅自移动人孔盖,预见死伤者可能发生的结果,粗心大意无法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为过失犯罪。 在本案中,姜某主观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图,但没有预见到擅自卸下家门口的井盖,可能会产生危害的结果,引起儿童堕落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死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
四、周某盗窃案
基本事件:去年5月,被告人周某去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的地下车库,三次偷了某房地产企业在车库内铺设的人孔盖13元(价值人民币946.4元)。 年12月,周某犯盗窃罪,被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事件警告:在本案中,被告人偷的人孔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中,车库有限速要求( 5公里/小时),车辆倾斜或被破坏的可能性很低。 地下车库不是人流密集往来的地方,人孔盖的缺损不足以威胁公共安全。 但是被告人多次盗窃的,必须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被定罪。
五、张某玩忽职守的事件
基本事件:被告人张某是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的工程质量问题。 机场路开通后,张某知道机场路有人孔盖缺损、破损等情况,市民有很多投诉,但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调查人孔盖缺损情况,不及时修复,因此机场路的道路有重大安全隐患。 年9月,刘某甲开着电动二轮车在机场路上掉在人孔上摔死了。 事件发生后,张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改。 年6月,张某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免除刑事处罚。
案件警示: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