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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开始复审,比较本案法律难点,表现出确定的态度,释放确定的信号,无疑会加速公平正义的到来,为环境公益诉讼制作参照模板。
5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绿发会获悉,该组织决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审查“常州毒地事件”。 迄今为止,一审判决原告“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败诉,后二审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但原告仍不清楚事实调查,适用法律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年发生的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一审判决驳回了环境保护团体的所有诉讼请求,要求两原告承担189万多元的诉讼费,引起了舆论的巨大反响。
二审结束了“天价诉讼费用”,向3家污染公司道歉,继续驳回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为了消除污染的影响、恢复生态的核心诉讼请求,给环境保护组织面子,输给了里子。
这种环境公益诉讼的例子不仅让环境保护团体受伤,也不符合公众的期待。 污染者已经认定污染责任也很明确,但污染公司不需要有钱治疗污染,为以前的污染买东西。
这个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当地政府收容土地的污染管理,是否应该执行“谁污染管理谁”的法律,污染公司“能否在形式上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免责”。 这个问题必须明确。 否则,会给污染管理和环境公益诉讼发出混乱的信号。
现在,最高法院不仅审查了“常州毒地方案”,体现了司法的负责人,还应对了舆论、业界的关心。 更重要的是,最高法开始复审,有可能成为这个事件的重大拐点。 这可能会释放确定的信号,加速公平正义的到来,为环境公益诉讼制作参照模板。
现在很多环保组织对推进环境公益充满热情,但他们的努力往往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失败了。 迄今为止,在许多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保护组织经常遇到鉴定贵、取证难、审判难等课题。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各种有形无形的障碍,使环境保护组织变得困难。
因此,这次最高法院审查了“常州毒地事件”,振奋人心,其模范价值不言而喻。 当然,环境保护团体为了在公益诉讼中挺身而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阐明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不足、误判追究不足、诉讼规则完全细分等诸多痛点,将人为干扰降到最低,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
□井泉(媒体人)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