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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田! 耕田! 国务院发布重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种耕地“非农化”行为,耕种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对坚决阻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进行发明电气〔〕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必须处理人口14亿人的饮食问题,遵守耕地这个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提出了确定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措施,一方面依然有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一部分违规占有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一部分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包括高速公路)、河道两侧占有耕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四种意识”,巩固“四种自信”,实现“两个维持”,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断绝各种耕地“非农化”行为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绿化装饰和其他破坏耕种层的植物。 违反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的宣布,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退耕还林还草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严格管理,关于区划必须实现所有上图入库管理。 占有耕地绿化植树造林者必须立即停止。
二、严禁用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必须严格控制铁路、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铁路、国道省道(包括高速公路)、县乡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的违反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时必须立即停止。 水路两侧、水库周边占有耕地,不得以永久基本农田的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依法建设,需要占有永久基本农地的,必须履行永久基本农地占有申报手续。 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需要占有耕地,取得平衡。 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占有耕地。
三、严禁占用耕地挖掘湖泊造景。 以河流、湿地、湖的管理为名,禁止擅自占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地挖掘田造湖、挖掘湖造景。 城市建设中不允许占用耕地建设人工湿地公园、人工水利景观。 确实有必要占有的,符合国土空之间的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和计划许可手续。 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建设中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 占有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限期恢复,不能切实恢复的,依照有关规定补充。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新建成的自然保护地要界限分明,不得占有永久基本田地。 目前,进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有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自然保护地通常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因对生态功能的影响而退出,纳入有明显影响的生态退耕、有秩序的退出,不产生明显影响的情况下依法相应调整通常控制区的范围等措施适当 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作耕地,不得加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理发的原住民不扩大现有耕地的规模,允许保存生活所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 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查和农村建设计划许可管理,反复农地农业用。 违反计划进行非农建设,不得随便占用耕地盖房子等。 加强“大棚”问题的整理整顿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 加强耕地利用状况监测,及时警告过度捕获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建立早期发现、早期制止、严格调查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反土地用地。 批次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计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计划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批准用地。 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之间的计划,避免占用永久基本田地予以批准。 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告批准,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采用,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批准少、批准少、批准甲占乙方。 严格的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时间采用。 各类不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田地的,依法认真解决,责令限期恢复原来的种植条件。
七、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审查,全面检查本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对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严格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期限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合作,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评价方法》进行全面检查,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将绿化造林、湖泊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评价复印件,加强违法行为调查,命令
八、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总责任。 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责任、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不能履行职责、监督不严格、玩忽职守的领导干部,要按照纪律追究责任。 各地区要本着本通知的精神,加紧制定和调整完整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纠正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坚决抑制新问题的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年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cc应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提交。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年9月10日 【: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