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89字,读完约4分钟
由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三定案”日前宣布为副部级国家局,在地方设立了27个矿山安全监察局。
10月9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功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督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反复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督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指导,其首要职责是: (一)矿山安全生产
(二)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抽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危险性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敦促改善和重新审视重大危险性。
(三)指导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矿山安全准入、监督执法、风险等级管理和事故风险调查管理等政策措施,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执法计划,提高地方矿山安全监督水平和执法能力。 依法对煤矿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执法,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承担相应责任。
(四)统一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计划,完善技术支持体系,推进监督管理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新闻化。
(五)参与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导、组织和调整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业,参与非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业。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解决,监督事故调查所的执行情况。 负责矿山安全生产新闻和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发表。
(六)负责矿山安全生产推进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宣传应用事业。 指导矿山公司的安全生产基础事业,与有关部门合作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事业。 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管理和利用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提交的其他任务。
(8)功能转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督、公司责任”的矿山安全监督监督体制。 以控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重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强地方政府执行矿山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的监督检查,结合严格层次管理和领域管理、政府管理、社会管理, 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执法,依法严厉调查违法行为,促使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推进公司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善的内生机制。 加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高新闻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检查的检查、检查检查机构的认证、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几个事项交给地方政府。
(九)关于责任分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有机构(副司局级),包括综合司、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煤矿安全监察司、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安全基础司和机关党委(人事司)。
《规定》还确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00人。 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长官职务数22名(包括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官6名(其中正司局级1名)。
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局27个,行政编制2523人,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管理,具体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此外,根据10月9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紧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的通知》,紧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包括地质勘探)的安全管理职责及相应的16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指导职位( 1名正司局级安全生产监督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澎湃信息记者 蒋子文 【: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