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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如下。

一、第二条第四项的选编所谓“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和形状、图案结合带来的美感丰富,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二、第六条第一项的制定是:“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第一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机构,申请被批准后,该机构为专利权人。 该机构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

三、把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国家对被授予专利权的机构实施产权激励,采用股权、期权、红利等方法,使发明者或设计者合理共享创新利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行使大体上应该服从诚实信用。 不能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决。 ”。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二项的编制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加强专利新闻公共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完善、准确、及时发表专利新闻,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新闻的传达和利用。 ”。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项目,作为第一项,“(一)国家发生紧急状态或紧急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首次公开”。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撰写改为“(五)通过原子核变换的做法以及原子核变换的做法得到的物质”。

九、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制定中,提出“申请人在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首次申请专利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或者在外观设计在中国首次申请专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就相同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具有优先权。 ”。

十、第三十条的制定是“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申请时必须提交书面声明。 同时,必须在最初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最初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申请时必须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的,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

11、对第41条的制定表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再审后作出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十二、第四十二条的制定是:“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从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从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3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但是,申请人不合理的延迟除外。

“对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有的时间进行补偿,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补偿期在5年以下,新药批准上市后的总有效专利权期在14年以下。 ”。

十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专利再审查委员会”的撰写变更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十四、第六章的章名撰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事业的部门必须与同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形式宣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决定允许费用支付方法、标准采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实施开放许可。 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 开放许可声明根据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

十七、追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希望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按照公告许可录用费的支付方法、标准支付许可录用费,即可得到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专利权人根据支付专利年薪而减免。

“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录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一般许可,但不得对该专利给予独占或排他许可。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不想协商或者不能协商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9 .将第61条改为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检索、拆除和评价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受到侵害控制的人也可以自主发行专利权评价报告。 ”。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修改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涉嫌假专利行为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咨询有关当事人,调查关于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二)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地方实施现场检查。

“(三)参照、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检查涉嫌违法行为的产品。

“(5)对于有证据证明是假专利的产品,可以扣押或扣押。

“管理专利事业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解决专利侵害纠纷时,可以采取前项第(1)项、第(2)项、第(4)项所述的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事业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个规定的职权的,当事人应当合作、合作,不得拒绝、妨碍。 ”。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全国解决严重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事业的部门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合并解决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 对跨地区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事件,可以要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向管理专利事业的部门解决。 ”。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专利权侵害的赔偿额根据权利人因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害人因侵害而得到的利益而明确。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得到的利益难以明确的,参照该专利许可录用费的倍数合理明确。 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做法在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明确赔偿金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得到的利益和专利许可的录用费均难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明确给予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额还必须包括权利人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人民法院为了明确赔偿额,权利人竭尽全力提交了证据,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第一被侵权人掌握的,可以命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目、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额。 ”。

二十四、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阻碍其实现的行为,如果不立即制止,受到难以弥补其合法权益的损害的,在起诉前依法 ”。

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为了阻止专利侵权行为,证据可能丢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二十六、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在授予专利权前没有采用该发明支付适当的录用费的情况下,专利权人要求支付录用费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专利权人应该知道别人是否采用了该发明的日子开始计算。 但是,专利权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应该知道或不知道,从授予专利权之日开始计算。 ”。

追加二十七、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在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和相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专利权中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除其他外,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审判做出是否暂停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和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与注册申请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也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查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处理的具体联系方法,经国务院同意实施。 ”。

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

二十九、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的选定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策作相应撰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