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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9日电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审查委员会委员、民一庭长郑学林在《解释》中确定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负担主体:公共交通运输承运人提供给旅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以承运人作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为主

【:李玉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