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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省高院消息,8日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临汾元市委常务委员会、推进部长王月喜受贿、贪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月喜有期徒刑9年。 因贪污罪判处6年徒刑,判处12年徒刑。

被告王月喜,男,51岁,历任山西临汾人、大学文化程度、山西永和县委书记、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务委员会、推进部长、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等职。 2007年9月1日被捕,12月28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月喜于2001年至2006年担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推广部长时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为获得提拔、调整职务、从业支持、免受处分及安排子女就业等原因所送的钱款22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担任霍州市委书记期间,从市委机关财务处提取20万元据为己有;在担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推广部长时间间,安排他人以支付推广会议材料印刷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在所属部门、下属单位报销印刷本人和亲友所著书籍的费用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另查明,被告人王月喜在山西省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后,对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有所认知,除供述了以公款为个体印刷书籍的违法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其检举他人的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且,王月喜受贿所得226万元及贪污所得3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胡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