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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网民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读物。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加重公司违法价格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的工资” 刘君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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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的职工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使用者协商一致
)劳动者30天前书面通知使用者
(三)工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八)用人单位乘着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人的危险,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十二)用人单位违反规章指挥,强迫危险作业威胁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工人协商一致;
(二)工人被说明在试用期内不满足录用条件
(三)工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工人严重失业,民间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与工人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价格单位的业务任务,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绝纠正
(六)劳动者乘着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人的危险,录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工人生病,工人受伤,规定的医疗期限届满后,不能从事原职工,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职工的;
(9)工人无法忍受就业,即使经过训练或调整就业岗位,也依然无法忍受就业。
(十)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的困难
(十三)公司生产、重大技术改革创新或者经营方法的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十四)其他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附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附加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明确。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除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应当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岗位、在本公司的就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雇用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是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工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工人严重失业,民间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与工人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价格单位的业务任务,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绝纠正
(四)劳动者乘着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人的危险,聘用人员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根据劳动者应领的工资计算,包括时薪或成交量工资及奖金、津贴及补助金等货币性收入。 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工人职工不到12个月的,按实际职工人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作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公司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十九条雇佣机构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机构不得以非全日制雇佣形式招募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机构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系确立职工名册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或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命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雇佣机构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被派遣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的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机构和雇佣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行为的投诉、通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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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