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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快速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老龄、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援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要多次广泛涵盖,保证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
通过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社会保险事业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比较有效的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有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社会保险重大若干事项的研究,监督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相关的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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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