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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刊用《中国信息周刊》稿务经书面授权)

成熟的社会不会因为任何理由放弃法治,但中国社会的不成熟恰恰出现在一些读者中,为了实现某种急功近利的目标简单放弃了法治。

我们怎么当客人??

文/张千帆
最近重庆“黑打”的“律师假事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事件本身的争论,还折射了中国法治担心的前景。 相比之下,李庄本人是否有罪是个次要问题。 从司法审判的质量、政府的“黑打”方法、部分读者的表现来看,事件的全过程折射出中国法治的不自然和限制。

持续16小时到深夜的马拉松裁判像是为了尽可能用体面的方法实现既定的目标。 而且,不要说警察取证过程中发生的许多问题(例如被告的“未经专家小组批准不允许聘请律师”),审判本身显然是一些法治的基本,特别是双方平等接触证据和证人,当场提出疑问 无论是重要证人横刚模本人,还是调查横案的警察,都没有出庭领取质量证明书,为检方作证的8名证人实际上都没有来法庭。 这样,锣是否受到酷刑,警察是否因李庄发现违法行为而反咬等基本事实还不清楚,但如何使李庄有罪呢?

中国司法判决本来就存在解体太简单,说明严重不足的问题,90%以上的判决书罗列了事实,最后结论上加上法条是判决。 这证明事实对中国司法判决特别重要。 因为那几乎是判决的全部。 李庄案件共10页一审判决又罗列了10页事实,最后来文“根据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2年零6个月刑期。 但是,如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没有得到适当的质量证明,我们如何评价指控的真实性和行为的“危害程度”? 判决书到最后还没有证明李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出现在哪里,2年6个月的判决结果来自哪里? 事实认定的不透明和道理的存在带来了极大的司法任意性,进一步降低了司法公共的说服力,为政治权力介入司法过程打开了大方便之门。

这些司法不治之症几十年来根深蒂固,并没有因近十年的司法改革而感动,李庄事件的判决只是以极其突出的方式再次暴露在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

改革开放以来律师队伍的成长是中国法治的重要成果。 作为市民社会的代言人,律师站在权力的对立面,成为维护公民权利、对抗公权滥用的中坚力量,但在维权过程中也反复受到公权力的限制、压迫、报复,李庄事件本身足以证明问题。

另一方面,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中国律师也共有这个人系的所有缺陷。 律师和法官就像结合儿童一样,互相影响,制约着对方的迅速发展。 既然司法判决质量不高,既然不讲道理决定诉讼成败,法庭游戏的规则依然是人情、关系、权力,所以律师团队的法律素质也不高,整个司法界陷入了无法摆脱的腐败陷阱。 一家腐败法院“吃了原告吃了被告”,律师充当了当事人贿赂法官的桥梁。 在司法缺乏公共说服力的大环境中,律师容易被权力同化,容易成为腐败共同体的一员。 即使是对抗腐败的少数律师,由于缺乏正当的维权方法,也可能不得不诉诸法外乃至违法的手段。 虽然不确定李庄律师属于什么类型,但无论他是英雄还是罪人,李庄事件给我们展示了法律维权的困境和律师队伍不乐观的现状。

最后最重要的是,李庄方案暴露了相当多的读者法治意识薄弱。 我本来就不期待读者的法律素质,但有些读者攻击赵长青教授代理的“黑帮”辩护人,李庄事件的判决引起的没有法治观念的欢呼声,还是有些意外。 在1980年公审“四人组”的年代,似乎也没有人攻击“四人组”的辩护人。

我相信这些读者中,有些是法治信仰的追求者。 大体上对“黑社会”的深深厌恶是他们在李庄事件中毫不犹豫地站在法治的对立面上。 但这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危险。 因为很多罪恶都是在魅力神圣的名义堂展开的。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所谓的“打黑”很可能只不过是“黑吃黑”和“黑吃白”。 这表明为什么成熟的社会没有因为任何理由放弃法治,中国社会的不成熟正是这一部分很多读者为了实现某一急功近利的目标而轻易放弃法治。 大概不止一次,而且三次让他们看到背叛法治的代价,让他们理解现实世界的黑白善恶没有普及那么明显,只有中国社会成熟,广大读者才能真正信仰法治。

读者的自觉很重要,因为他们不仅是李庄事件等法治事件的观众,也是中国社会是非的最终评价者。 法院可以判决李庄,法院的判决可以错,但人民会永远保存对判决的最终判决。 如果人民失去了非评价标准,法官和律师的行为约束就失去了道德基础。 如果人们不接受法治、不信仰或真正不理解,每个国家都有可能在这样弱的法治土壤中建立法治社会。

法官和律师素质不高确实是严重的法治缺陷,但人民法治意识薄弱是最根本的缺陷。 ★2

(作者是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