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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受版权相关法律保护吗?

近年来,业界对此进行了很多讨论。 现在这个问题的答案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编纂的正式启动而明确。 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于4月30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处理短篇视频作品分类的课题

在“草案”中,有将至今为止的条文“电影作品和用制作电影的做法制作的作品”统一地变成“视听作品”的明显变化。

中国文案着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许多新形式的作品成为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是进入现在的着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而是进入“以拍摄电影的方式制作的作品”也是不可能的。 《草案》的编纂变更不仅确定了作品的种类,处理了短片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分类的课题,还与今年4月28日生效的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链接。

“根据这个新作品名,将来可能会很容易将网络游戏和电脑游戏的画面等不是用电影拍摄方法创作的视觉艺术类作品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进行保护。 但是,由于修正案草案继续保存“视频产品”,我们可以看到视听作品的独创要求依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 同济大学法学院的张伟君教授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洪波说,著作权与每个人密切相关。 “我们不能随时用各种各样的载体、媒体、手段接触各种各样的作品。 我有时在工作中学习,有时花费。 也可以通过日记、笔记本、照片、短篇视频、书法绘画、表演、歌舞、抖音、网络直播等多种手段制作作品。 而且,有可能成为作者,录用者。 著作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带来精神上、物质上的享受和利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认为,这次《著作权法》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职工安置决策的重大措施,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快速发展战术的重要实践,是知识产权行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体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李学勇委员说,著作权法是通过保护创新主体权益激发创新动能,培养创新精神的制度设计。

法定赔偿额上限达五百万元

张伟君认为这次修法有一些值得特别注意的变化。

给了演员、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台新的权利。

二是照片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是50年,修正案草案与文学、美术、音乐等作品相同,即作者终身加后50年延长。 但是,这种延长保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至今还没有确定“草案”。 张伟君说。

三是进一步限定《著作权法》列举的构成“合理采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采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的“提供以阅览残疾人能感知的独自方法发表的作品”也是“合理采用”的案例之一。 “《草案》继续了现行法的规定,严格规定在12种情况下可以合理采用作品。 修订后的《草案》还有一定的解释馀地。 这个列举式加大了体上式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进步,在保证严格灵活,著作权不受侵犯的基础上,满足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公共诉求。 然后履行了《马拉喀什条约》的义务,保障了盲人合理采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张洪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四、《草案》确定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照片作品的原件全部转让给别人,受让人展示该原件也不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五“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从业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除确定著作权的签字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

应该观察的是,根据《草案》,在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赔偿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对此,张洪波认为“得不到的损失”是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 提高法定赔偿额,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响应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符合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强烈的冲击和警告作用。

与现行的《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使公众更容易理解作品的权利归属情况,确定相关作品可以登记到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关。 张洪波说:“由于现在全国各地的作品登记标准、收款等不统一,是作品登记、还是版权登记,各地说法不同,对作品登记的政策也不统一,作品登记领域混乱,登记证明书的作用是版权交易、司法审判。” 张洪波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洪波说,《草案》要求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 “社会公众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录用费标准、管理费标准、录用费分配、权利新闻等都有新的要求。 这项规定有助于响应社会的关注,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能力和水平,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另外,《草案》将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制度从“九年制义务教育”变更为“义务教育”,这意味着高中教科书等进入了法定许可名。

满足网络时代的新要求。

审议《草案》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李锐表示,随着以互联网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目前的规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国际地位提高的新

这种不适应强调表现表明,对互联网空之间著作权缺乏比较有效的保护。 张伟君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中国现在的《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中,还没有确定对作品的“非互动”网络传播,即所谓的“网络广播”行为。 “所以,实践中必须寻求其他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次修正案草案修正了“广播权”的范围,使任何“用有线或无线的方法公开广播或转播作品”的行为都纳入广播权的范围,广播权可以涵盖网络广播。 ”。 张伟君说。

张洪波也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从媒体发布作品的形式更加多样,发布手段不断修改。 人们享受数字媒体发布作品很方便,也饱受网络侵权带来的伤害和困惑之苦。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和利用先进技术侵犯著作权的手段也在不断改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杜玉波说,这次创作改革表现出积极性、时代性、科学性,适应了技术创新、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开放需求的进一步扩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谢广祥建议认真研究“网络+版权”问题,充实完整的相关内容。

总体来看,《草案》基本上维持了现行《版权法》的体制结构,只有第五章的名称从以往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调整为“版权和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

“此次著作权法编纂完成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辅助行政法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张洪波说。

张洪波认为草案也有很多缺点。 例如,广泛权利人关注的报纸转载、教科书和广电组织等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录用人长时间不支付著作权录用费的处罚措施、权利人长时间恶毒的法定许可获得权的救济保障机制还没有参与。 “是现行法律的‘硬伤’”

科技日报实习记者 代小佩
【: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