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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孙航)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诉说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二版)。 《规定》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快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规定》从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黄永维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加强和改善行政机关,为依法出庭、应对职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重要部署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总体上存在出庭率不高等新问题,需要统一规范。 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发挥实质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规定》全文第15条,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相关手续、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出庭效果保障措施、出庭应诉义务 《规定》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在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机构、派遣机构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在允许法律、法规、规则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出庭应诉,同样适用本规定。 《规定》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参与实施投诉行政行为的副职级别负责人。
保障重大事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规定》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众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起集体事件等事件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颁发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多种多样,原告经常对此提出疑问,《规定》规范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指导人民法院进行正确的评价。 ”。 黄永维确定,《规定》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 这包括不可抗力、意外、需要履行别人无法替代的公务、不能出庭的其他正当理由。
《规定》指出,共同被告所在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明确。 对于同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来法庭参加审判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履行了出庭应诉义务。 “合理减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负担,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 黄永维说。
《规定》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声”。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员工必须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讨论、最后意见,解释并证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上要就处理行政纠纷发表意见。 与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相比,《规定》列举了负责人出庭不履行应诉义务的五种具体情况,规定了人民法院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情况。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充一个个地发挥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等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黄永维表示。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