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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3日电(记者张尼)纠正了“谁吵谁都有道理”“谁死伤谁都有道理”的错误倾向。 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在非法入侵过程中有杀人、强奸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 本文件对公众讨论的许多“正当防卫”话题表示了最新且最权威的解释。

资料图 张斌 摄

危害安全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这次发表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对非法入侵的具体理解。

非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不得将不法行为限定为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

对非法限制他所有的人身自由,非法入侵别人家等非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非法侵害既包括本人的非法侵害,也包括威胁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非法侵害。 对拉动正在进行的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碍安全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成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他未成年人的非法入侵,必须制止、阻止的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与正在进行的非法入侵进行对比

根据《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必须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进行对比。

必须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对于紧迫的危险,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了。 不法侵害暂时中断或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者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必须认定不法侵害还在进行中。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者取得了财产,但通过追究、阻止等措施可以回收财产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还在进行中。 非法侵害人确实失去侵害能力或者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非法侵害已经结束。

关于非法入侵是否开始或结束,必须立足于防卫者在防卫时所处的状况,根据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依法进行合理的评价,不要苛待防卫者。

防卫人由于恐慌、紧张等心理,对非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有错误认识的,必须基于主客观基本统一,依法妥善解决。

正当防卫必须与非法入侵者进行对比

根据《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必须与非法入侵者对比进行。

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时,可以与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相比进行防卫,也可以与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相比进行防卫。

如果侵犯者知道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必须尽量采用其他方法防止或者阻止侵害。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阻止非法侵害,如果非法侵害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可以反击。

资料图:“制止施暴反被拘案”中的赵宇在福州市年度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获授予“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郑江洛 摄

防卫挑衅不能被视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确定,必须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 对于故意用言语和行为等侵害对方反击自己的防卫挑衅,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此外,必须防止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明显轻微的非法入侵,行为人能识别的,直接用足够的方法制止重伤或者死亡的,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非法侵害是由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即使行为人不被其他手段侵害,如果可以故意以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反击,也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边界防卫行为和打斗要看主观意图和行为的性质

《指导意见》指出,防卫行为和殴打在外观上有相似性,要正确区分两者要多次统一主客观,事件的原因、冲突升级是否有过失、是否采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请召集他人。

如果因为小事发生争执,双方都忍不住引起争吵,对有过失的一方先动手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即使对方努力不冲突也继续侵害的话,反击一方的行为通常是防卫行为

双方因小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实施非法侵害,包括对方反击,使用工具反击的情况,通常必须认定为防卫行为。 行为者只是事先做好防卫准备,不能影响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资料图: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认定防卫适当,具备两个条件

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指导意见》第11条至第13条认定防卫合适,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确定不可或缺。 要评价“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状况,结合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评价。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给非法入侵者带来重伤、死亡。 发生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是重大损害。

防卫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指导意见》提出,必须综合考虑事件情况,特别是非法入侵者的过失程度、非法入侵的严重性,以及防卫者对非法入侵的恐慌、紧张等心理,适当公正地确保处罚的裁量。

对侵害者严重损害他所有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非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时间实施非法侵害引起的防卫行为,量刑时充分考虑,案件解决经得起法律检查,符合社会公平的正义观念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根据《指导意见》,在实施非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强盗、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例如用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用绑架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况下,是特殊的防卫 行为没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常规防卫的法律规定。

另外,《指导意见》要求正确把握通常的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关系。

对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死伤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完)

【:姜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