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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于10月21日、2009年10月13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去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法制运营网站报道,日前,国务院法制运营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诉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务业迅速发展。 1984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企业。 此后20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建立的保安服务企业迅速发展到2800多人,保安工作人员发展到200多人。 专业化的保安服务承担着大量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对就业的增加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但是,保安服务事业也存在必须规范的问题:一是除了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以外,还有大量的保安组织和人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没有进入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范围。 二是保安人员入门条件缺乏规范,日常管理不严格,有点保安人员利用工作方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现实情况来看,问题出现的是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保安人员占多数。 三是保安人员训练不足,服务不规范,引起与顾客的矛盾,导致治安事件。 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保安服务活动。 另外,2006年3月公安部的决定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处理保安服务的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督管理。 这一重大调整也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问:制定条例经过了那些过程吗?
作为保安服务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非常重视保安服务业的建设和快速发展,积极推进保安服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管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服务,迄今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把保安服务业 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制定系统规范保安服务的行政法规正在提高议事日程。 保安立法的时机逐渐成熟。 制定保安管理方面行政法规的事业被列为2007年国务院立法事业计划二级项目、2008年和2009年国务院立法事业计划一级项目。 公安部在认真总结保安服务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送审)》,委托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还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制化与公安部合作反复编纂,形成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二届常务会议审议并大致通过了该草案。 2009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条例自年1月1日起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保安服务条例的第一份副本
(一)确定了保安服务的范围。
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条例对保安服务的范围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企业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保安人员以用户为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保护、护卫、安全检查及 二机构、团体、公司、事业部门招聘人员从事的本公司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止业务三是物业服务公司招聘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守卫、巡逻、秩序维持等服务。 其中,自行招募保安人员的机构、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是条例中自行招募保安人员的单位的总称。
(二)规定了保安服务企业的领域准入制度和自行招募保安人员的机关备案制度。
包括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募保安人员的机构两种,其中包括从事武装护卫运输服务的保安企业。 根据保安工作机关的不同优势,条例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提供住所和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符合条件的保安人员, 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送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计划和部署,有通常保安企业注册资本的10倍,内资控制权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守护押送人员。 三、自行招募保安人员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另外,不得在本公司以外或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保安服务企业获得许可的具体程序。
(三)对保安人员的条件和保安人员的管理、训练以及权益保障作了规定。
保安人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负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要保障合法权益。 因此,条例制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确定担任保安人员的条件,规定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保留指纹等人体生物新闻,向保安人员颁发证书。 二是确定保安工作单位对保安人员负有管理和训练责任。 三是规定了保安人员的权益保障。
(四)规范了保安服务行为。
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制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企业与顾客单位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保留并提供至少两年的仔细检查 二、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治安保卫点单位不得邀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三、保安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行有关证明书的检查、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所有的人身自由,妨碍搜索别人的身体,依法执行公务。 从事武装护卫护卫的保安需要采用枪的,依照《专职护卫护卫枪采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是保安服务形成的监视影像资料和警报记录至少要保持30天,不得删改、扩散。
(五)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公安机关必须负责指导保安工作机关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促使执行。 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法,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和解决。 四、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不得设立保安服务企业,不得参与或变相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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