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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序地扩大“双惩罚制”、日计罚、信用惩戒等处罚机制的适用范围。 并充分借鉴民法典的立法经验,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行业法典化研究的论证,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模式,逐步减少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执法工作者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本报记者邹建荣
“目前中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各环境要素监督管理的主要行业全面覆盖。 》生态环境部法规和标准司的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生态环境行业立法一直以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以立法保障更优质、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绿色快速发展,多次改革
关于生态环境立法存在的不足,这位负责人也没有回避。 他说,其中突出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重复严重、法律适用冲突较多、有些行业还留有立法空白等。
进一步,在填补法律空空白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有规律地扩大“双重惩罚制”、日单位惩罚、信用惩戒等处罚机制的适用范围。 并充分借鉴民法典的立法经验,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行业法典化研究的论证,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模式,逐步减少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执法工作者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体现保护优先的理念
到目前为止,生态环境行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有14条,行政法规30条,部门规章88条,强制环境标准203条。 据该负责人介绍,仅在“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在生态环境部的推进下,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6项法律及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税法 另外,推进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环境民事侵权损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10多件环境司法解释的制修改。 制定了20多项部门规章。
该负责人说,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行业立法日益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领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修改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写入法律,将原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相协调”改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将“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
这个负责人说,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近年的立法中越来越突出。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大大提高了罚款金额。 年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一些重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单位和处罚个人的“双惩罚制”,使人执行处罚。 ”。 该负责人说,年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确定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强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机构等的主体责任,完善了紧急保障。
另外,比较了饮用水安全问题,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质清单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了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等监督管理制度。
这个负责人告诉《法治日报》的记者,为了确保重大改革是有法律依据的,生态环境部积极协助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等与改革有关的相关立法事业。 “十三五”期间,30多项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改革方案相继出台。
最近5年,生态环境部推进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业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方法(试行)》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颁布实施。 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行业的立法反复执行生态环境行业的党政治和责任要求,党内生态环境法规已经成为生态环境行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定重复了
近年来,修订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政府责任、提高违法价格、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有很大突破,处理了一些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但是,从整个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来看,还是有点问题。
“按环境要素立法的立法模式,使部分监督管理制度交叉重复。 ”。 负责人说,这个问题第一表明法律规定的重复很严重。 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个别法基本上在基本制度上有重复,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个别法之间有监督管理体制、公共环境权利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和“三个”、环境计划和标准、现场监督检查、扣押、日计
而且,法律冲突很多。 这位负责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年“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取消了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检查许可,公司变更为自主检查。 据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相继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去年12月调整了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去年4月才完成修改(年9月1日生效)。 “在这两年多的过渡期中,公司产生大气、水污染物质和固体废物,实施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的,只有公司自主检查,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才能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批准。 ”这个负责人说,给生态环境执法和公司法律遵守带来了一定的烦恼。
另外,气候变化、污染许可、生态环境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管理、电磁辐射防护等部分行业立法空白色依然存在。
该负责人表示,少数生态环境行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然薄弱也是一个问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较早,未及时修改,处罚条款魄力不足。 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法律机制不健全、立法精细化程度提高等问题。
整合体系填补空白
比较生态环境行业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生态环境部从综合系统、填补空白等方面进行完全和处理。
该负责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将来将加快噪音、海洋环境、长江保护、黄河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污染许可、环境监测及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化等重点行业法律法规的修改。
据介绍,去年10月,长江保护法已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二审。 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三个法律修改日程已经明确,正在沿着程序全力推进。 污染许可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即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审议。
据该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部向国务院提出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等3项行政法规修正案。 生态环境部正在加紧修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行政法规,起草关于生物多样化保护、黄河生态保护和优质快速发展、环境教育等的立法。
他说,将建立生态环境行业党内法规,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法制保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区域污染防治等方面对生态环境部进行立法考虑,依法确保重大改革措施。
该负责人认为,生态环境立法执行严厉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综合运用,以行政责任为主,构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互补充的法律责任体系 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法,有序扩大“双惩罚”、“日计罚”、“信用惩戒”等处罚机制的适用范围,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等新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并且,将完整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提高生态环境立法质量。其中包括完整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完整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完整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等。 【: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