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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街头日前说:“二夺拒绝,当场射杀! 」出了标语。 根据笔者进行的简单网络搜索,从去年开始,发布报社“当场射杀”标语信息发生在河南荏阳、江苏淮安等地,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很多公安机关发布“当场射杀”标语。
当然,警察需要配备武器,因为紧急情况下需要采用武器,也需要开枪,但不能保证开枪没有死者。 但是,人民警察法不能从“拒绝逮捕、暴动、越狱、抢夺枪支、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武器”的规定导出“飞车强盗当场射杀”的结论 使用武器不一定是开枪,开枪大致应该停止犯罪打击,追捕逃亡者打脚,不能说嫌疑犯失去抵抗和逃跑能力后补充两枪开枪打死了他。 像荏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一样,从法律赋予警察的武器采用权和可能出现的“当场射杀”结果中得出警察“可以当场射杀强盗”的结论,鼓励其魄力效果,不仅是逻辑上的大跃进,也是必然的不幸结果。 警察必须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警察可以自主决定“当场射杀”嫌疑犯,刑法为什么要对各种罪名、情节的犯罪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 警察可以代替法院判处死刑吗? 嫌疑犯的辩护权和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何保护? 警察有什么有效的方法吗? 你会在街上开枪伤害无辜吗? 如何防止“当场射杀”的自由裁量权为警察失败者提供公报的私怨、求财、草草生命的机会?

确实,威慑犯罪只能依靠提高破案率、及时公正的审判和严格执行判决。 警察开枪只是为了阻止犯罪和追捕逃犯必须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手段,嫌疑犯中枪是警察可能开枪的不幸结果,不得被警察威胁或威胁。

法律和法规对警察在什么情况下能开枪和如何开枪有一点规定,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和进一步完善。 理论上,警察开枪免责的理由应该是“正当执行职务”而不是“正当防卫”。 警察执行职务不是阻止犯罪而是逮捕犯罪嫌疑人,但这本来就不是防卫行为。 逮捕罪犯当然比阻止犯罪更紧急。 警察受过训练,不是因为老弱的疾病怀孕,一般也不是受害的直接受害者,开枪时的恐慌程度远远低于正当防卫的公民动刀棍时。 掌握枪支本身将远远小于警察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正当防卫的市民受到的人身威胁,除非嫌疑犯有枪。 因此,警察开枪射杀人的免责条件应该比正当防卫中使人死亡的免责条件严格得多。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警察滥用武力。 (杨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