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91字,读完约6分钟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条例》将于今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刘君凤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信息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采用。

中新网在今年6月27日的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7月19日电《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条例》,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中国政府网刊登了该条例的全文,现转载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业,规范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解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中与行人、汽车、非汽车、家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铁路机车车辆相撞、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驶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通过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公司制定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和调整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职工。

第六条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有关机构、个体必须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有关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紧急救援事业,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运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解决。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台数、铁路行驶时间中断等情况,事故等级可分为特别重大的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通常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是重大事故

(一) 30多人死亡,100多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遭受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旅客列车脱轨18辆以上,铁路行驶中断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的干线货物列车脱轨60辆以上中断铁路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是重大事故

(一)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遭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旅客列车脱轨的18辆以上

(三)货物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旅客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驶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铁路行驶48小时以上

(五)货物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繁忙干线铁路中断24小时以上或者其他铁路中断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是重大事故

(一)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旅客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物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驶6小时以上

(五)中断其他路线铁路行驶十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三人以下死亡,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视为通常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通常可以对事故的其他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以上”包括条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条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铁路运输公司的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附近的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有关机构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铁路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收到事故报告,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报告特别是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伤亡的通常事故的,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机构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台数、吨位

(三)运输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破损情况、对铁路车辆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评价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通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司机必须立即停车,采取紧急措施不能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附近铁路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的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得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但是,列车司机或司机必须立即向附近的铁路站、列车调度员报告事故情况,接到报告的附近铁路站、列车调度员必须立即处分。

第十九条因事故铁路行驶中断的,铁路运输公司应当立即组织修理,尽快恢复铁路的正常行驶。 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必须调整运输路线,减少事故的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公司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方案。 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可以根据事故应急救援事业的实际需要借用有关机构和个人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借用公司录用完成后必须立即归还,造成必须支付适当费用的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机构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合作救援事业。

第二十二条因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要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