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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嘎寅的投稿中没有指出具体的对象,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损政府部门声誉的罪恶”,作为监督的对象,政府机关面对诽谤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积极的证明解释立即消除谣言,查明事实真相

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谣言、散布的邛嘎寅以诽谤罪的嫌疑批准逮捕。 7月2日下午,邛嘎寅制作了题为“上海袭击事件内幕”的复印件。 虚构的杨佳因被湖北公安分局的民警伤害生殖器官,失去生殖能力制作报复攻击等副本,在网上多次发表、投稿,大量转载到其他网站上。 检察方面认为邛嘎寅利用网络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以诽谤罪的嫌疑批准逮捕。 (据7月16日新华社报道)

杨佳袭击事件事件严重,情节严重,因此自发生以来,事件所有地方的披露、操作的所有细节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因此,涉及法律层面的具体操作特别谨慎。 从邛嘎寅被逮捕的经过来看,其中有与现在的法律不相容的地方。 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传播虚构事实、贬低他所有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加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上的“诽谤别人”当然指自然人。 也就是说,邛嘎寅利用网络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某特定执法民警的名誉,有可能涉嫌诽谤罪。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法人、社会团体、各种组织不得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不负责任地任凭诽谤。 例如,捏造和传播有损商品信用和商品声誉的事实,带来一定的结果的话,有损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的嫌疑。 另外,法律没有规定“有损政府部门声誉的罪行”。 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政府机关面对诽谤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积极的证明解释立即消除谣言,查明事实真相。

另外,邛嘎寅的投稿中没有指出作为特定对象的特定执法民警。 他和我们一样,识别不出来。 当然,任何执法机构和几个警察都不能比较。 因此,他的诽谤行为实际上是损害上海警察的集体声誉,不是个人名誉。 如果有读者在网上报道“现在的处级干部大半是贪污官员”,司法实务上也不被视为“名誉毁谤罪”。

退一步说,邛嘎寅确实诽谤当时的几名警察构成“诽谤别人”的要件,那么受害者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自诉。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只能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介入诽谤罪,最呼啸寅捏造的谎言通过上海警察及时辟谣逐渐平静,“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待议

杨佳袭击事件举世震惊,事件中的事件邓思寅涉嫌诽谤,只有消除杨佳事件的背景,我们才能得到理性的认识。 媒体的关注不是加重侵权者责任的理由,作为刑事责任的名誉损害罪应该尽快恢复。

□王刚桥(湖南 法律从业者) 【:唐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