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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于10月19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保安服务形成的监视影像资料、警报记录必须至少保留30天,保安业务单位和顾客单位不得删改或扩散。 根据
条例,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有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安点单位不得邀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企业派遣保安人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用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报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必须提供保安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许可证、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条例,保安人员不得采取以下行为,限制他所有的人身自由,搜索别人的身体或侮辱别人,殴打。 侵犯或保安妨碍根据没收、没收他人证明书、财产的法律执行公务的债务的偿还、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处理争端的保安服务形成的监视影像资料、删改或扩散警报记录的个人隐私
条例还规定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业务单位或顾客单位的违法指令。 保安工作单位由于保安人员不执行违法指令,不得解除与保安人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停止或减少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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