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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人们不知道。 网络名誉毁誉罪成了热词,但仍是一个没落尘埃的争论热点。

从山东省“曹县帖事件”到河南省灵宝“王帅帖事件”,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网络发报诽谤事件”到前几天审理的陕西省首次网络诽谤事件,近年来,网络诽谤事件在全国各地持续发生。

据半月谈记者调查,由于网络诽谤这一新犯罪的法律相关规定还不完全,网络诽谤事件在处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为”的谴责,公安机关立案逮捕嫌疑犯,搜查自诉案件

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事件是不自然
民事诉讼可以处理的合同纠纷,一方的“恶意诽谤”发展成全国罕见的网络诽谤事件,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

7月13日,陕西省第一起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这件事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百多名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西安鑫龙企业副总裁汉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必须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记者报道,汉兴昌在网上宣布,汉中市万邦集团理事长拖欠黑色和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殴打农民工,组织工人访问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后,由公安机关立案,采取了长时间强制措施。 这使韩兴昌的健康状况恶化,在保候审期间,留下遗书访问了北京。 韩兴昌的遭遇引起社会和读者的同情,一点读者指责公安机关不应该插手。

陕西省首次网络诽谤事件迎来了读者和媒体对公安机关调查诽谤名誉罪、逮捕嫌疑犯、公诉机关起诉等司法机关行为争论的高潮。 令人吃惊的是,当事双方组织法学专家的论证结论完全相反的事务机构也召开了几十次会议研究,为一些焦点问题头疼:甲地还是乙地? 应该自诉还是公诉?

近年来,网络诽谤事件发生在很多地区,但很多都不能撤销或在事务机关道歉。 河南青年王帅诽谤事件,在报上被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道歉,而且追究了办事员的责任。 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最初不仅被公安刑法逮捕,而且被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案件,公检法第一负责人向段磊家族公开道歉。

在这种背景下,该事件最终以“陕西省首次网络诽谤事件”的名义进行了公开审理,引起了公众更大的疑问。

争夺炒作热“第246条”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网络诽谤事件,公安机关的介入调查引起了读者的口诛,但这种现象依然在各地发生,“246条”也成为了受欢迎的词汇。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者必须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

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侦查,本来自诉案就不应该在网络上讨论,但在陕西省第一个网络诽谤罪解决过程中,升级为上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论。

据半月谈记者调查,西安鑫龙企业汉兴昌被捕后,企业向陕西省有关部门报告汉中市公安机关违反管辖权立案调查,将案件移交公诉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公安厅接到鑫龙企业的控告后,调查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建议撤销案件,释放汉兴昌。 陕西省委对鑫龙企业的答复显示,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也决定召集会议,让汉中警察纠正违法行为。 但是汉中市政法委员会和执法机关认为,汉兴昌的诽谤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济期间已经严重危害当地的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了上级执法机构没有认定此案外,当事双方在北京邀请的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也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西安鑫龙企业提供的北京樊崇义、总统府建林等8名刑法专家认为,对汉兴昌诽谤事件的论证,从诽谤复印件来看也不构成诽谤罪。 构成诽谤罪也不是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例外,不属于公诉范畴。 汉中市有关部门侦查、公诉、审理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北京邀请的高铭暄、赵秉志等8名刑法专家,这起诽谤事件利用网络捏造事实,打着横幅阻挠万邦企业、汉中市政府、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在抗震救济的特殊时期,空捏造事实是灾区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汉兴昌必须由检察机关依法公诉。

据记者调查,社会各界对网络诽谤罪的争论基于刑法第24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根据同样的规定,执法机构和法学专家对同一件事的解读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证明了除了可能存在的特殊动机外,这项法律规定还不确定和完整。

网络诽谤事件司法到什么时候都不自然

面对网络诽谤事件,警察的体验有点为难。

汉中市公安干部说,网络诽谤事件的后果往往比现实中的诽谤事件更严重,受害者很难提起自诉。 不借公安网监部的搜查手段,受害者就不能确定匿名名誉毁谤者,得不到比较有效的指控证据。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如果不立案,就不能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即使得到证据也不能提供给受害者,举报人指责公安机关不做。 立案调查中,诽谤事件告诉了应该解决的相关规定,经常被指出混乱。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廉高波表示,目前中国对网络的监督管理还不成熟,没有网络的相关立法,读者在网络上的通报归根结底是网络监督还是网络诽谤,是哪个职能部门的调查责任,现在

廉波在刑法第246条第2款中规定了诽谤罪,指出“只有诉诸才能解决,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但是,由于没有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细分的司法标准,司法机关执法的灵活性空很大。 这样,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不动举报人地逮捕,压迫网络舆论和网络监督,堵塞舆论的表现渠道,招致读者的谴责,容易受到公共的说服力的影响。 另一方面,利用网络恶意诽谤和谣言诽谤他人的人,很难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网络有可能成为名誉毁谤者的利器。

西安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等法律界人士建议,目前应该尽快确定规定公安机关在互联网诽谤案件中的职责,确定公安机关在群众无法调查取证报案后要提供侦查取证的法律帮助,根据诽谤案产生的社会后果,建议群众自诉或者移交检察机关公诉。并且,法律应该细化确定诽谤案产生何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而从根源上平息社会对互联网诽谤案件司法该不该介入的争论,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监督环境。(记者 梁娟)
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