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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9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发表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处罚、教育拘留者,保护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了《拘留所条例(附审查)》。 国务院法制事务局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公安部等部门合作研究和编辑遣返审查,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处罚和教育拘留者,保护拘留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人员在拘留所内实行拘留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以下称司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拘留审查(以下称为拘留审查)的人。

(四)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赋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并拘留(以下称为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人民警察必须尊重被拘留者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被拘留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业务。

第五条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拘留所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拘留所的设置或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机关编制管理机关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安全机关必须根据职工的需要设置拘留所,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拘留所必须符合拘留所建设的国家标准,设置拘留区域、活动区域、事务区域和会见场所等功能区域。

被拘留者住的拘留室必须坚固、清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

第八条拘留所按规定装备武器、警卫、交通、通信、技术防止、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九条拘留所的经费和被逮捕人的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经费项目和支出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拘留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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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然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