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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博士在职博士获得者有:第一,通过考试,需满足学位申请者的要求。
最低学历学位课程及学分,学位课程。
四年学习,完成课程学习,取得学分。
第二,申请人获医学博士学位,第四。
2、通过同等学力资格审查。
3、通过同等学力资格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在学校规定的专业内完成教学、科研、教学实践等工作,并通过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学校发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第三,考试要求学位论文提交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发明、发现等,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九条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进行通讯评议。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
第五章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术评审制度,实事求是,严把质量关,保证质量。
(五)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半左右。
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应在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在三个月以前的论文工作总结。
经审查批准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我校将授予硕士学位。
毕业在申请学位的学科范围内申请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科范围内,将授予学位的论文类别审查送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