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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报道,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前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原书记赵正永受贿事件,被被告人赵正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刑 赵正永在法庭上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图片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经审理,2003年至年,被告人赵正永利用中共陕西省委常务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陕西省委副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省长、中共陕西省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机关和个人的 明确了在员工调动等几个事项中受益,单独或与妻子等人吃饭非法授予的财产,共计。 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正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糟糕,必须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判处死刑。 领取其部分财产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认罪,赃物和赃物已经没收、扣押、冻结,具有法定,斟酌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但未及时执行。 而且,根据赵正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其死刑执行宽限两年期满被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不允许终身监禁、减刑、假释。 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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