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491字,读完约6分钟
如何巩固父母的责任成为制度设计的难点
家庭教育法草案今年有望促使审议推进“养育不教”问题的处理。
□本报记者蒲晓磊
最近,广东佛山南海警察接到一位母亲的通报,7岁的女儿在百货商店偷窃。 不管一开始女孩的母亲和店员怎么问,女孩都不承认。 于是,妈妈选择报警,想给女儿一个教训。 在民警的劝说下,少女终于承认自己暂时不忍心偷了一些小玩具。 后来,女孩的妈妈用商品成本赔偿了。
对此,数万网民翻了天。 赞同的东西、反对的东西、担心给少女留下心理阴影的东西……有观点不同的争论,把家庭教育的话题送到了舆论调查中。 “数万网民能参加这个话题的讨论表明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家庭教育也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宣传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越来越紧迫,事实上制定家庭教育法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和保障越来越重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说。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事业计划中,家庭教育法被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初步完成,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改编和完善,目标是促使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教育作为监护的核心组成部分,需要用专业立法的方法确定,规定如何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如何支持和介入等复印件。 制定家庭教育法是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要求,也是多次存在问题、响应社会关注的立法措施。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
很多长的“重知轻德”
范宁宁认为制定家庭教育法有两个目的。 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体系。 有必要处理“养育不教”的问题。
宁宁认为,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需要指挥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未成年人单行立法为核心支柱的构想。 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的本章中,核心问题是监护,监护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教育。 用单行立法的方法,对家庭教育进行制度设计,对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意义。
“在监护问题上,未成年人保护法首要处理的是“生而不养”的问题,而家庭教育立法则首要处理的是“养而不教”的问题。 在实践中,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教养”的问题比较突出,是缺乏家庭教育的知识、能力、意识,还是故意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规范。 ”。 宁宁说。
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周洪宇提出了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 他在调查时观察到许多公众在家庭教育认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无视孩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方式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呈上升趋势,向低龄化迅速发展。 许多父母缺乏教育孩子的经验,特别是对诱惑孩子的心理健康没有好的方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教育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特别是受疫情的影响,在很多长房子带孩子的时候,我发现自己真的无法应对,不能教育是今年的特殊背景。 在这种情况下,提倡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具有很强的对比性和现实性”。 周洪宇说。
周洪宇指出,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立法应立即提高议事日程,这样,中国的家庭教育就能在法治保障下尽快实现专业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迅速发展
让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
为了处理问题而制定的家庭教育法,不进行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就不会辜负公众的期待?
宁宁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巩固作为热点难点的父母责任。
“毫无疑问,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该是责任主体。 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聚焦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诱惑和影响,以这个中心问题为中心进行制度设计,包括如何指导、如何促进和如何干预等。 ”。 宁宁说。
“之所以说巩固父母的责任是难点,是因为家庭教育具有自主性、隐私的特征,政府、学校、社会在促进和干预时,必须把握尺度,发挥促进的作用,不要过度介入”。 宁宁说。
除了把握尺度,“巩固父母责任”的另一个难点是如何进行层次、阶段性、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实施过程中发生问题时,相关部门和部门在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后,也有拒绝实施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正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让父母正常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是本法的难点。 ”宁宁说。
宁宁认为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是不得已时使用的手段。 而且,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这些措施让监护人知道错误,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达到立法的初衷。
“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控制家庭,而是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指导和全面充分的多元保障,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所需的支持,法律 周洪宇说。
必要时,国家必须介入
在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当然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但是,与此同时,政府、学校、社会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国家在家庭教育发生问题时必须立即介入。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家庭教育质量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是家庭内的事务,应该有很强的隐私,尊重家长的自主性,同时提供家庭教育所需的支持和保障,提高父母和其他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另一方面,家庭教育培养未来的建设者,培养不好可能影响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利益,也可能危害社会,因此国家要求在家庭教育发生严重问题时,采取强制手段介入。 ”。 宁宁说。
宁宁认为,考虑到家庭教育具有隐私和公共性的双重特征,家庭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这种法律关系。 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政府、学校和社会支持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 必要时,国家介入家庭教育。
周洪宇也同样认为,家庭教育法必须确定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同时确定政府和学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确保法律的更可操作性。
“确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中的责任。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越来越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周洪宇说。 【:刘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