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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0月17日电(黄钰钦)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旗法、国章法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纂后的国旗法、国章法对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作出了更禁止的规定。 例如,规定不得倒挂国旗、倒插国旗、以损害其他国旗尊严的方式挂国旗、采用国旗,不得随意抛弃国旗。 大规模的群众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者必须收回或妥善处置现场采用的国旗。 根据新法,在公共场合故意用焚烧、破损、涂鸦、污染、践踏等方法侮辱国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的,公安机关拘留15天以下。

另外,新法还会增加国旗、国徽的适用场面。 例如,增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需要在工作日挂国旗,挂国徽。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虽然没有规定原国旗法、国章法,但在实践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将按照国旗法、国章法的精神举起国旗,举起国徽。 这次国旗法、国章法的修改,便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关挂国旗,挂国徽问题确定,更好地实施国旗法、国章法。

对比外界关注为何新法中没有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童卫东介绍称,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国旗法、国徽法已经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为此,这次国旗法、国徽法撰改无需重新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

“考虑到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已通过本地立法实施国徽法,因为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撰改后国徽法的大体上和精神,对本地立法作相应撰改。”童卫东说。(完) 【: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