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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公司做财务的戴芳(化名)最近特别忙。 “本公司必须尽快全部分配这种分配的利润、股息。 因为在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制定后,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等很可能以20%税率缴纳所得税。 ”戴芳告诉记者。
戴芳所在企业的方法在开发区不是特例,记者知道开发区很多外商投资公司最近分红的步伐明显加快。

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利息、股息等免征所得税。 但是,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所得税法》,在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国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下,或者即使设立机构、场所也得到的收入与其设置机构、场所实际不相关的情况下,关于来自中国国内的收入

8月21日,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主管合作伙伴吴嘉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法大幅加强了防止偷税的条款,其多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发言人表示,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进入国务院立法进程的最后阶段,预计将于今年10月左右公布。 这家新公司所得税法的细则使我国一系列新的避税防止法条款获得具体的执行指南。

四成以上的外资企业损失每年跨国公司在中国逃税数百亿美元

跨国公司每年在中国避税有多少? 现在引用最多的数据是国家税务总局避税处的官员苏晓鲁公开的300亿元,但业界人士认为这个惊人的数字依然保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记者说,根据他收集的资料,保守估计,从1984年到1993年的10年间,中国在跨国关联交易中流失的税金不低于3000亿元,10年税基损失了1万亿元。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组数据也能证明问题。 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举办的反避税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机关2005年在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损失面达到42.96%,全国税务机关对70家外资企业进行了避税调查结束,调整后的税金达到了4亿元。

中国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国家,每年中国累计实际录用外资的金额大幅增加,投资中国的国家和地区近200个,世界500强公司约有470家投资中国,外商投资设立的各种研发机构也有千家 在中国的投资本来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使利益最大化,但这些外资企业中有一半的损失,他们不得不怀疑他们利用各种手段逃避中国的税收。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高级管理者宋宁认为避税原则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逃税,国家在那些行业征税或免税,对这些行业征收重税或轻税,包括国家迅速发展社会的意图。 如果公司按照这个意图,从重税行业转移到轻税行业,这个逃税就符合国家立法的意图。

二是违法逃税。 公司经常利用一点国家政策来减少自己的税收价格,但这些方法既不是国家鼓励的也不是国家打击的。 就像国家从7月1日开始对二手房转让征收营业税一样,就像很多人在6月30日排队一样,现在开发区公司加速分红的方法也是一样。 这些非法避税是现在公司研究讨论很多的方法。

三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这是国家税务机关的要点打击对象,包括转移价格、资本弱化、利用海外控制企业囤积利润等行为,法律上监督打击的避税,也是第一部分。

“国际经济合作组织( oecd )有统计数据,40%的国际贸易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 因为这家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非常多。 ”。 宋宁认为:“在这么多跨国企业关联交易中如何区分合理的商业行为和逃税,对各国税务机关来说很难。”

参与国家税务总局避税数据测算的税务师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过两次跨国公司在中国的避税数据。 参考美国的经验,通过海关总署2002年至2004年所有出口商品单价数据与商品价格中位数的对照,计算损失的税金,另外,将外资企业的利润方面提高到与国内企业相同的水平后,根据外资企业的总损失额进行计算 两次推算结果表明,国家每年因公司逃税而损失的税金大大超过了300亿元。

这个税务人员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没有全面的避税法律,现在的立法仅限于价格的转让和预约定价,而且立法水平低,条款相对缺乏可操作性。 纵向上,我国税务机关的避税能力每年都处于新阶段,但由于法律武器的不足,他们仍然难以应对巨大的跨国公司关联交易数据。

这种现象处于变革的关口。

新公司所得税法特设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不仅引进了前所未有的多种与国际防止偷税接轨的新手段,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阐明防止偷税的大体。

在小岛上注册企业避税还顺利吗?

吴嘉源认为,控制外国企业( controlledforeigncompany,cfc )制度的引入是此次公司所得税法反避税中最重要的突破之一。

目前,在中国投资外资企业和一点内资公司的第一项避税措施是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知名避税地注册离岸企业,作为外资投资中国内地,享受三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或者内地公司先为在避税地注册的企业提供资金,然后把这些资金视为投资汇到中国内地,与原来的公司合资,享受三资公司的优惠待遇。

吴嘉源说:“出国设立纸企( papercompany )逃税的方法还很普遍。” “新税法要求考察公司设立cfc是否有合理的经营需求。 否则,利润也必须计入公司的收入征税,结束过去的公司将利润存储在cfc中逃避中国税收的情况”。

但是吴嘉源认为,关于cfc的法律规定必须在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尽量细分确定。 否则,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地区管理企业后,管理其他地区的有点现实的事务机构,这些机构也很可能根据cfc条款“无辜”纳入中国税网。

“建议实施条例,从经营活动、员工人数、资金等各方面设置一点细分标准,评价cfc是否是逃税的纸企,减少cfc条款的不良影响。 ”。 吴嘉源说。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税务及公司咨询部的主管合作伙伴李展伟也表示,安永应邀加入国家税务总局,欧美税法专家对中国新避税条款进行评价,建议大多是使新税法更具操作性。 毕竟税法关于cfc的规定还是很简单的大体,中国还没有足够的实际例子,今后如何操作,实践中的税务机关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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