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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事务管理局和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1月21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部门切实实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事业,采用经济、节能、环保的自主企业品牌车,一般不配备越野车,公共汽车私人 同样,2007年9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检查总局的六部委共同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开展今年中秋节、国庆节之间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事业,特别是在今年内 两者共通的是,两者都规定“大体”为“不从事两种行为”。 但是,在六部委通知发出后不久,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从11月1日凌晨0点开始将汽油、柴油、航空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500元。 对此,我们不禁想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大致是什么样的大体呢? “大体”有什么法律意义?

基本上是人们行为的基础标准,是具有一定持续性的规则。 其“唯一价值”在于对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无论如何,如果失去了对主体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就不能说是几乎。 关于“大体”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首先,重复几乎是基本的行为,即行为必须基本一致,否则可以理解为基本违反。 其次,关于“几乎”,也有这样的理解:几乎是有约束力的规则,是通常的行动规则,“几乎”是有灵活性的一面,几乎是突破。 这时的“大体”意味着“凌驾于大体之上”。 从实践上看,人们对“大体”的理解还是后者为主。

从上述政府的价格调整行为来看,不调整价格是大体,价格调整是“凌驾于大体”的行为,也符合这种认知。 在这种情况下,大体上和“大体”的关系发展成了通常和特殊的关系。 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来说,是权力行使的通常状况和权力行使的特殊状况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不同于通常社会主体的个人行为,具有强制性、广泛和直接的影响,与政府的诚信和权威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民心的向背问题。 因此,必须强化行政主体几乎工作的意识,使行政行为的工作几乎成为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的精神安慰剂,几乎不能失去本来的样子。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确定“大致”行为的规范和严格的限制,否则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特权的泛滥,大致会发生“大致”的遮羞布现象!

“大体”对于通常的大体突破,为了保证通常的大体比较有效的实施,必须对“大体”的行为用列举的方法进行规范,所以禁止一个行政行为时,不要只禁止“大体”。 如果不用列举的方法规范“大体”的行为,“大体”就成为高度自由裁量权的授权规定,其结果是,大体规范完全被虚化。 因此,从法律的立场来看,确定规范的“大体”行为,起到比大体行为更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有很多行政行为,指导抽象行政行为的通知、决定等方法,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规定,如政府价格调整行为,缺乏比较有效的听证程序。 为了比较有效地防止“凌驾于大体之上”的行政行为的出现,大致以其真面目,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基本的,这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建设诚实政府的最有效方法。

作者:郑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