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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2007年7月28日,暑假旅行盛行的季节,北京天安门广场游客很多,广场草坪上立着“青草不能告诉践踏者”等引导板,但有些游客看不见,双脚踩在里面。 陈晓根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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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从边缘开始
没有公民就治不好的国家。 形成现代公民,是建设法治国家、提高民族素质、提高国家软实力的要求,也是我们成功举办“人文奥运会”面临的现实课题。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十七大报告的这一论述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对比性,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 那么,现在中国的公民意识教育有那些缺失吗?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吗? 今天如何成为市民? 请看专家学者的答案——
培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我国近代启蒙以来面临的重要任务
主持人:关于“公民”一词,我们不知道,“公民”的概念孕育于中国以前传入的文化中 那么,在我国“公民”的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呢? 那个具体的意思是什么? 你能先解答这些问题吗?
雷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公民”创造了法律概念,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 历史上最早的制度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代。 其间,根据民主政治的雏形,出现了“公民”的称呼。 欧洲封建时代,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国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不再被采用。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民”被重新提出,一点国家宪法普遍采用了这个概念。
在我国,“公民”是近代以来从西方传来的概念。 我国从以前流传到社会的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优势之一是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公民”在这样的转变过程中首次出现。 在“身份社会”中,皇帝个子高,其他都是“臣民”的“臣民”没有独立人格,个人权利观念明显缺乏。 “普天之下,难道王土”率领土滨,也许王臣”证明了这一点。 在“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人与国在权利面前平等,即平等的“契约关系”这种社会结构中的“人”,是人格独立、具有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的“公民”。
陶东风(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公民”的意思和我们常说的“人民”不同。 “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这样规定了“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照该国法律规定有权并负有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都必须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我认为这个定义是进行公民道德建设和公民教育的必要前提。
雷颐:培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我国近代启蒙以来面临的重要任务。 在1898年的戊戌变法中,由新式知识分子主导的维新派主张实行君主立宪。 他们在理论上重新界定“君权”和“公民权”的关系,高举君权尊会损害国威。 为了增强公民权,维新派还提出了“群”的概念,即后面所说的“社会”,进而从“群”的概念生中复制出政治民主、公民政治参加等中国以前传来的政治文化中几乎没有的副本,将“群”作为君权、国家、政府 有些知识分子进一步认识到政治制度的背后有更深的文化支持,具体表现为国民的素质和国民性。 例如,梁启超石破天惊人地提出了创建“新民”的建议。 他认为奴隶性、愚昧、虚伪、为了我,胆小等千百年来的“臣民”观念引起了中国人人格的缺陷,启蒙的任务是培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从我国现在的现实来看,培养现代公民的历史任务没有完全完成。
如果不实行公民权利,公民的义务和公民的责任只不过是一句话空
主持人: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表明了我们党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 那么,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现实对比性是什么呢?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状况取得了很大进步。 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公民的素质状况依然不乐观。 去年,国庆节期间天安门广场留下了60万张口香糖的报道反映了我国公民素质状况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个人来说,中国公民,特别是年轻人缺乏比较成熟的公民人格,这是从父母等着收拾宿舍的大学生,什么样的坦然成为“啃老族”的青年,什么样的生活没有底线的白领的身体来看? 总体来看,我国公民还缺乏独立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缺乏“我是所有人,所有人都是我”的精神风貌。 比如,看高雅的演出时,很多人提前退场,大声喧哗。 这种现象在欧美、韩国、日本等国很少见。 这些情况证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是当前中国急需重视的现实课题。 从长期来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形成良风美俗,提高我们国家的民族素质和软实力。 从现在的控诉来看,有利于展示奥运会北京、人文北京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
主持人:那么,我国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是什么呢?
陶东风:原因很多,但我认为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缺乏民主以前流传下来的。 受以前传来的社会封建意识的影响和“文革”的侵害,我国公民缺乏主体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事实上,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或公民义务)是相互依存的、相辅相成的,权利是基础。 公民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纳税、兵役、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等),前提是自己是权利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不实行公民权利的话,公民的义务和公民的责任只能是一句话空。 衷心爱自己无法支配家园的国家,遵守不尊重他正当权利的法律法规并不容易。 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公民权利或尽管知道自己的公民权利但不能实施的情况下,结果必然在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也不知道,或者对自己的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持消极态度。
乔新生:我认为,我国教育本身的某些缺陷也导致了公民意识的淡薄。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被灌输多个“大道理”,使其过早失去了率真的天性和学习的有趣,结果到了成年也未必懂得一个现代公民所必需懂得和遵守的“规矩”,确定自己该享有什么权利和应承担什么义务,更别提学会对自己的社会行为负责了。无法对自己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文化行为尤其是个体私生活行业的道德行为负责的人,也是无法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对此,近来有学者鲜明地指出:“由不知道怎样负责的人组成的社会是最危险的社会,任何突发事情都可能酿成惨剧。这是最大的国家安全问题,比政治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等要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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