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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傍晚,日本外务大臣高村正彦和经济产业大臣在东京外交部举行了共同记者招待会,为了使中日之间还没有边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的协议和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的协议, 高村正彦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这次协议是中日双方面对任何难题都能通过对话处理的良好实例,是中日两国构筑战术互利关系的具体成果,是两国关系迅速发展的可喜结果。 朱沿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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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18日发表了题为“达成东海共同开发,谋求中日互利共荣”的专家采访。

据文件介绍,长期困扰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了重要突破。 6月18日,中日双方宣布,两国一致同意在实现边界之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重法律角度的情况下合作,在东海共同开发方面“迈出第一步”。

根据难得的第一步
双方发表的《关于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了解》,作为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在一个协议明确的区块内,经过共同勘探,基于互利,选择几乎达成一致的地方进行共同开发 这个共同开发块的面积不大,但具有非常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历史上的第一步。 中日是通过对话与合作比较有效地解决东海问题存在的分歧与争论的重要实践。

中日两国的一衣带水。 东海是历史上长期以来两国友好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迅速发展,两国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差异,东海问题成为两国关系的课题。 这个问题随着中日关系的起伏而变动,对两国关系的稳步发展也产生了烦恼和影响。 几年前,随着中日关系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困难,东海问题升温了。

对这种情况,两国有识之士深表忧虑。 他们认为迅速发展长期、健康、稳定的中日睦邻友好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期利益。 双方要从迅速发展两国关系的大局出发,通过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东海问题,搁置分歧,寻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

实际上,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多次提出“保留争论,共同开发”的提案,日本有识之士对此表示赞同,双方民间也进行了一些讨论,结果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同时受到中日关系的制约,

2004年,中日开始了东海问题协商,共同开发的构想再次摆在谈判桌上,双方随后就共同开发的具体方案进行了严格的协商。

2007年以来,随着中日两国领导人实现互访,中日关系从“破冰”、“融冰”走向“迎春”、“暖春”,两国领导人两次达成重要共识,提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共同努力目标, 东海问题协议由此有确定的方向,同时看到了处理争论的曙光。

这次东海共同开发取得的初步成果是中日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不容易的第一步。

灵活务实的临时安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说,这次中日双方从各自的法律角度,采取灵活实用的方法,对东海的共同开发迈出了“第一步”。 他说,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利益。

在双方同意和谅解中,共同开发多次提到“边界前的过渡期”、“作为边界前的临时安排”、“不损害双礼仪的角度进行”。 对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处理前作出了临时安排,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共同开发是重要的临时安排。 其根本前提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角度。 这也得到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确认。 对于海洋计划界这样的“世界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超过20个国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计划的条款也明确表示:“有关各国应该本着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边界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的临时安排。” 这样的安排“不妨碍最后边界的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日对此次东海共同开发的了解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明确的共同开发块面积为2600多平方公里,但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实验。 双方确认,还将继续就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进行协商。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是“互利大体”,即平等互利。 在共同开发块内,双方进行共同投资,进行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明确工作场所,共享块内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上述方法与国际实践一致。

第三,这次谅解是初步的、大体的,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实务合作来执行,还有很多途径。

中日对这次东海共同开发的了解,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观点吗? 对此,刘楠明确表示,双方的法律角度不会因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 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在共同开发的基础上主张权益。

合作共赢的道路很长

这次中日之间达成的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是互利共荣的安排。 首先,有利于缓和两国东海争议,稳定东海局势,以冲突为合作,以挑战为机遇,更迅速地发展两国关系。 第二,如果通过联合勘探能找到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油气资源,就会给双方带来真正的利益,造福两国人民。 第三,中日通过谈判,妥善解决东海争端等许多复杂问题,也有利于两国增进互信,在能源、环境保护等其他行业开展互利合作。

中日在此次东海共同开发中的第一步,只是“过渡安排”,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双方的角度,中日双方通过谈判,不断积累共识,逐步渐进,最终为处理东海争论积极条件

中日两国公司在春晓展开合作

中国春晓油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中国法律实施。 中方有关公司欢迎日本公司和法人根据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春晓油田的开发。 关于参加的详细安排,两国有关公司或法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谈判,签订商业合同。

刘楠来指出,上述合作是中国公司依法吸收外资的合作方法,这里依据的法律是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海洋石油资源开采条例》。 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的谅解无关,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刘楠来讲,共同开发本质上是当事国达成海域划界协议前的临时安排,不影响双方的法律角度,作一个直接的结果,共同开发就不能单独适用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双方通过谈判做出特殊安排,签订专门协议。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公司参加中国石油公司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中方公司迄今已多次同外国的石油公司进行此类合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完) 【: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