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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9日在电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于28日通过了公司国有资产法。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当天签署并公布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五号主席令。
以下是官方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资产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公司
第四章国家出资公司管理者的选择与审查
第五章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通常规定
第二节公司改革
第三节与利益攸关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判断
第五节国有资产的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公司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的全部即全体人民的全部。 国务院代表国行使国有资产全部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受出资人的权益。
国务院明确的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公司、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行业的国家出资公司,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其他国家的出资公司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加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政治企业的分离、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不干涉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的大体上依法出资人的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国有资本向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关键领域和关键行业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公司改革和快速发展,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
第八条国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建立国有资产价值增值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国有资产价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允许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定,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与国家出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者制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履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进入的企业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时,按照委托机构的指示提出建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必须维持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审查,对国有资产的价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拆除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出资公司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公司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占有、录用、利润和处分。
国家出资公司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善的财务、会计新闻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益。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参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任命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公司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公司对其出资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定,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
国家出资公司对其出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公司的章程,建立权利责任的确定、比较有效的平衡的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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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