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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于12月3日由中国国家公务员局于12月2日发布了《公务员审查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业务业绩,规范公务员审查业务,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业务性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审查,是指对非指导成员公务员的审查。 对领导成员的审查,由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多次公平公正,重视实绩的大体,实行领导和群众的结合,平时与定期结合,定性和定量结合的做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审查文案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审查,以公务员的职务职责和承担的业务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审查德、能、勤、绩、廉,审查业务业绩。
德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是的,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在责任感、工作态度、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业绩是实现员工的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利润。
廉是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常规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审查以常规审查为基础。
平时审查点公务员完成日常业务任务,审查阶段性业务目标状况及上班状况,被审查者可以采用员工总结、专业业务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查评价。
定期审查采取年度审查的方法,每年年末或次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审查的结果分为优秀、能干、基本能干和不胜任四个等级。
第七条明确优秀等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实务能力强;
(3)工作责任感强,勤奋负责,工作方法好
(4)业绩突出
(五)清廉清白。
第八条显然要能干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实务能力强;
(3)事业责任感强,事业积极,事业态度好
(四)可以完成价格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明确基本可行
(一)思想政治素质通常
(二)履行职责的实务能力薄弱;
(三)事业责任感通常或事业态度明显不足
(四)基本上可以完成价格工作,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工作中有很大的错误
(5)基本廉洁自律,但在某些方面不够。
第十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显然应当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差
(二)业务素质和实务能力不能适应就业要求。
(三)业务责任感或者业务态度差;
(四)无法完成业务任务或者业务中重大失误、失业造成的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的问题,情况比较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人数通常掌握在本机构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在20%以下。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实施。
机关可以在年度审查时设立审查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由本机关的指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审查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审查公务员根据职务职责和有关要求总结,在一定范围内陈述职务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的审查情况和个人总结,写评论,提出审查等下一个提案和改善提高的要求
(三)对优秀等级规定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审查委员会明确审查等级
(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被审查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担任机关内设置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不服规定不适合年度审查的等级,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审查登记表》保存在公务员本人文件中,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审查情况提交给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审查结果的采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等级、工资及公务员奖励、培训、退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明确为能干以上等级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累计两年明确为能干以上等级的,在规定等级的对应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2)累计5年明确为胜任以上的等级的情况下,在任意职务对应等级的范围内晋升1级。
(三)明确为能干以上等级,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连续3年以上具有晋升职务资格的,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明确为优秀等级,当年给予表扬。 连续三年被明确为优秀等级的,记录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审查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胜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鼓励其解释,限期改善;
(二)本审查年度不作为年度审查结果的晋升等级和等级工资等级的审查年限计算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审查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审查明确不称职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降低职务水平上班;
(二)本审查年度不作为年度审查结果的晋升等级和等级工资等级的审查年限计算
(三)不享受年度审查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审查不称职的,辞职。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比较培训公务员。
第五章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审查,不明确等级,只写评论,作为任职、分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调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调任的现职工进行审查,明确等级。 其调任或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公司提供。
受过职务训练的公务员,在职务训练期间由职务训练机构进行审查,明确等级。 不到半年的情况下,在派遣地进行审查。
公司派遣学习、训练的公务员,由派遣单位进行审查,第一根据学习、训练表现明确分级。 其学习、训练的相关情况由所在的学习、训练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生病、事件假期累计超过审查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因涉嫌违反违法纪律而立案调查尚未结束的,参加年度审查,不写评论、不定等级。 结束后,不给予处分或不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规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务员进行年度审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审查,不得明确为优秀等级。
(二)记录的、记录大过失的、降级的、受到解职处分的期间,只参加年度审查,写评论,不规定等级。 解除处分年以后,该年度的审查不受原来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审查或者不参加年度审查的,本审查年度不作为根据年度审查结果提高等级和等级工资等级的审查年限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审查的公务员,接受教育后拒绝参加的,直接明确其审查结果不合适。
第二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玩弄虚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对非职工的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实际上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