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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发盛佳鹏摄


中新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周兆军)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7日在北京闭幕。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

——非法剥夺、限制他所有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别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和场所

——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武警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公司、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首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要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情、恐怖袭击事情和其他社会安全事情;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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