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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上海2月2日电(周正宝)记者今天从上海海事局的相关会议得知,《船舶污染防止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在国务院第七十九届常务会议上审议,从3月1日开始实施。
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海域管理条例》(以下称《83年》),在其实施的20多年中,为加强船舶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水运事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先后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止、反应与合作公约》等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议定书 特别是在国家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的社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中长时间规划的战术任务建设之后,《83年《条例》的局限性更明显。
上海海事局副局长洪冲表示,新颁布的《船舶污染防治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重要的制度精神是“预防为主,预防与结合。 不影响适度的先进性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最严重的变化是将“污染防止”几乎转换为“污染防止”,以“预防”和“管理”两方面为中心进行系统规定,将船岸等相关人员纳入调整范围,从防止船舶污染管理业务到预防,从事后到事前、从点到面的转换,
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处长鄂海亮说,即将实施的这项《条例》在船舶污染的初步控制、应急反应、污染事故调查、油污损害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增设了一系列规定。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树立了船舶污染预防体系,首要确立了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制度、污染防治设备专项验收制度、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许可制度、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的的许可制度、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判断等九项制度,加强了海洋污染的源头管理;二是强化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力度,首要明确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解决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能力的提高;三是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以及中国加入的《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的规定,从四个方面系统树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赔偿大体上,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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